高盛减持双汇股权 是否该缴税成争议债权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0 23:43: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作为双汇外资股东罗特克斯的股东高盛,在减持双汇股权时是否应该缴纳相应税款,如今正面临争议。
有报道称,双汇所在地的漯河市国家税务局正有意让高盛补交在减持中所应缴纳4亿元企业所得税。
如果这起调查确已启动,也因存在某些法律依据方面争议,而面临一些问题。8月19日,漯河市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均称“不知情”。四地产大佬家底大比拼::黄光裕套现百亿皆卖给外资郎咸平:印度交易成本是中国100倍[微博]银行承受房价跌50%有2疑问
扑朔迷离的调查
2006年4月,高盛和鼎晖通过双方的合资公司香港罗特克斯,以20.1亿元价格,,高盛和鼎晖分别持股51%和49%。当时,双汇集团为双汇发展(000895,股吧)的第一大股东。
2006年5月,双汇发展第二大股东漯河海宇投资,又以5.62亿元的价格,向罗特克斯公司转让了双汇发展25%的股权。
2007年10月,高盛开始了第一次减持。高盛向鼎晖转让罗特克斯5%股权,由此,鼎晖在合资公司罗特克斯中的股份一举上升为54%,而高盛则减少至46%,让出控股权。
此后,高盛又陆续减持手中股权,直到2009年12月,双汇发展连续两则澄清公告将此间的股权变动给予了说明。
根据公告,从2007年10月开始,高盛与鼎晖又对共同持有的罗特克斯以及ShineB公司及ShineB公司的境外下属公司进行内部重组,重组完成后,高盛和鼎晖不再直接持有罗特克斯的股权,而是通过ShineB(ShineB并通过其下属两层境外子公司结构持有罗特克斯股权),间接持有罗特克斯权益。同时,高盛在ShineB中股权下降至30%。
而截至2009年12月30日,高盛在ShineB中的股权仅为15%,在罗特克斯中的股权仅为6%左右。
截至目前,罗特克斯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双汇发展股权为51.46%。
根据媒体采访漯河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相关人士称,目前税务机关正从各方面了解高盛通过境外转让、减持双汇的相关信息,并逐步核实情况。
记者在19日致电河南省国税局、漯河市国税局以及双汇的直管税务局漯河市国税及开发区分局的相关人士,均被告知不知道此事。
高盛是否该缴税?
一位接近高盛交易的人士则告诉记者,此前高盛的减持均在境外进行,而罗特克斯直接持有的双汇境内股权并无任何变化,按照相关法规,国内税务部门不应对高盛的减持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此的争议点,可能正是尚无任何正式调查消息的重要原因。
但财税专家、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锡忠表示,按照现有国内税法,有可能会涉及到境外公司的股东层面。“只要股权变动是针对境内股权或资产,税务部门有权做调查,并认定为避税而作相关调整。”
。根据该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严锡忠表示,在2008年这个最新的所得税法出台之前,对于境外这种股权转让是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的。同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这个通行的法治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类似行为,都不能再追究。
高盛的减持一共为3次。第一次转让给鼎晖5%股权,以及第二次通过重组减持罗特克斯至30%,均发生在2007年。但第三次减持,则发生在2009年11月5日。根据公告,当时,高盛于境外向鼎晖投资的下属关联公司CDHShineIIILimited转让其所持有的ShineB15%股权。
也就是说,这第三次减持最有可能被列为征税的目标。但严锡忠表示,即使调查是不是合理避税,还有两个标准,即判断当时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判断交易目标实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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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有报道称,双汇所在地的漯河市国家税务局正有意让高盛补交在减持中所应缴纳4亿元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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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朔迷离的调查
2006年4月,高盛和鼎晖通过双方的合资公司香港罗特克斯,以20.1亿元价格,,高盛和鼎晖分别持股51%和49%。当时,双汇集团为双汇发展(000895,股吧)的第一大股东。
2006年5月,双汇发展第二大股东漯河海宇投资,又以5.62亿元的价格,向罗特克斯公司转让了双汇发展25%的股权。
2007年10月,高盛开始了第一次减持。高盛向鼎晖转让罗特克斯5%股权,由此,鼎晖在合资公司罗特克斯中的股份一举上升为54%,而高盛则减少至46%,让出控股权。
此后,高盛又陆续减持手中股权,直到2009年12月,双汇发展连续两则澄清公告将此间的股权变动给予了说明。
根据公告,从2007年10月开始,高盛与鼎晖又对共同持有的罗特克斯以及ShineB公司及ShineB公司的境外下属公司进行内部重组,重组完成后,高盛和鼎晖不再直接持有罗特克斯的股权,而是通过ShineB(ShineB并通过其下属两层境外子公司结构持有罗特克斯股权),间接持有罗特克斯权益。同时,高盛在ShineB中股权下降至30%。
而截至2009年12月30日,高盛在ShineB中的股权仅为15%,在罗特克斯中的股权仅为6%左右。
截至目前,罗特克斯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双汇发展股权为51.46%。
根据媒体采访漯河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相关人士称,目前税务机关正从各方面了解高盛通过境外转让、减持双汇的相关信息,并逐步核实情况。
记者在19日致电河南省国税局、漯河市国税局以及双汇的直管税务局漯河市国税及开发区分局的相关人士,均被告知不知道此事。
高盛是否该缴税?
一位接近高盛交易的人士则告诉记者,此前高盛的减持均在境外进行,而罗特克斯直接持有的双汇境内股权并无任何变化,按照相关法规,国内税务部门不应对高盛的减持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此的争议点,可能正是尚无任何正式调查消息的重要原因。
但财税专家、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锡忠表示,按照现有国内税法,有可能会涉及到境外公司的股东层面。“只要股权变动是针对境内股权或资产,税务部门有权做调查,并认定为避税而作相关调整。”
。根据该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严锡忠表示,在2008年这个最新的所得税法出台之前,对于境外这种股权转让是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的。同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这个通行的法治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类似行为,都不能再追究。
高盛的减持一共为3次。第一次转让给鼎晖5%股权,以及第二次通过重组减持罗特克斯至30%,均发生在2007年。但第三次减持,则发生在2009年11月5日。根据公告,当时,高盛于境外向鼎晖投资的下属关联公司CDHShineIIILimited转让其所持有的ShineB15%股权。
也就是说,这第三次减持最有可能被列为征税的目标。但严锡忠表示,即使调查是不是合理避税,还有两个标准,即判断当时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判断交易目标实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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