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股权转让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0-07-21 07:28: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1
  2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茫崖石棉矿(现名为青海创安有限公司)
  西宁市新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镇
  青海省西宁市
  人民币
  人民币
  本金(元)
  36,750,000.00
  10,000,000.00
  利息(元)
  (截至2010年9月20日)
  50,930,469.56
  9,828,812.1
  担保情况
  信用贷款
  土地抵押
  经营状况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办”)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及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办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0月27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件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77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0931-8838507(我办纪检监察部门)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我办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