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第四次发函敦促 华夏基金股权转让难产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0-01-09 00:40: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一拖再拖的华夏基金股权转让事宜似乎陷入难产。中信证券10月12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基金部《关于进一步督促规范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信函,由于在大限9月30日前仍未解决华夏基金股权问题,证监会基金部继1月16日、4月7日和7月20日之后,第相关公司股票走势四次发函督促中信证券规范华夏基金股权。除了继续暂停受理、审核华夏基金投资于境内的公募基金新产品的申请及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备案,直至股权问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外,。
  今年6月,中信证券确定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所持华夏基金公司51%的股权。据了解,目前中信证券基本确定了买家,包括美国普信集团、苏宁电器等5家企业。但是在转让价格方面依然进行着博弈,原因之一是股权转让时限紧张买方压价,之二是华夏基金管理层希望借此新股东介入,为未来实现管理层激励铺好道路。不过,对于中信证券而言,在华夏基金股权转让之前,仍能享有全部分红权。按华夏基金去年的业绩估算,华夏基金股权拖延一个月,中信证券即可多获得利润近2亿元,分析人士认为,这或许是股权转让一拖再拖的根结所在。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