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宝1.29亿元民事案二次开庭债权转让 抗辩

发布时间:2019-12-11 04:20: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该系列民事诉讼是张海侵占、挪用健力宝资金刑事案件的后续,健力宝向张海、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追讨相关损失
【财新网】(记者 贺信 17日发自广州)张海侵占、挪用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健力宝)资金刑事案件的后续民事诉讼,。
健力宝起诉原公司董事长张海、原公司总裁祝维沙及其五家关联公司,要求七个被告共赔偿约1.29亿元的占款和利息。,。
与此前开庭案件相比,新一批案件在事实及理由方面基本相同,惟被告单位发生变化。健力宝公司诉称:祝维沙和张海恶意串通,前者将健力宝公司的资金非法支付给后者的五家关联公司。在此过程中,张、祝二人分别实现零成本收购健力宝股权和收回出资款的目的。
这五家公司分别是:北京裕兴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盛邦强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智兴电子有限公司和中山市创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6日开庭期间,部分公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被省高院裁定驳回。此即为系列民事诉讼分作两批开庭的原因。
该系列民事诉讼是张海侵占、挪用健力宝资金刑事案件的后续。刑事案件已于已于2008年11月终审宣判,十年。当月,健力宝提出五起民事诉讼,向张海、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追讨损失。而《刑事案件判决书》(下称判决书)则成为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
据《判决书》表述,张海用以收购健力宝股权的三水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正天公司),是以虚假验资报告申请登记成立的,各股东均没有实际出资。因此正天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其股东出资偿还。
正天科技的股东共有三位,分别是:张海、祝维沙,以及在广东地区颇有能量的人士叶红汉。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0%、28%和32%。
这些债务发生于张海收购过程当中。实际付款者是祝维沙,而后者资金实系从上市公司裕兴科技挪用而来。收购完成后,祝氏一直催促张海还钱,而还款只能是从健力宝集团腾挪而来。
《判决书》认为:部分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动用健力宝集团的资产偿还自己的债务,是对公司财产权和其他股东财产权的侵犯,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理,部分股东利用其在健力宝集团所任职务的便利,挪用健力宝集团的资金,偿还实际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谋取个人利益,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按照上述表述,祝维沙作为正天公司股东,亦涉嫌刑事犯罪。事实上,祝维沙和张海同于2005年3月24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佛山警方刑事拘留。但与张海不同的是,祝维沙后来因证据不足被免予起诉。
这一转变给祝维沙律师应对现在的民事诉讼提供了答辩的空间。其律师认为:祝维沙出资实为祝氏对正天科技的借款,正天科技用以支付股权转让金,来获得当时健力宝大股东——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权。祝维沙事后通过关联公司收到有关款项应属“善意取得”。
健力宝一方则认为:司法机关没有追究祝维沙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他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健力宝改制期间,担任过高管的多名人士,已经先后受到刑事处罚。在张海接盘前担任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杨仕明、黎庆元和阮钜源于2009年11月23日一审获刑,、14年和14年。
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本来同案起诉,后因身体健康原因,由佛山中院裁定中止审理。■

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