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权转让博弈将进入高潮股权转让对价

发布时间:2019-08-15 13:12: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9月份以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上关于证券公司股权转让的项目明显热络起来。该类项目的数量于8月份就开始明显增加,目前已经占据了该平台股权转让项目数量的近四分之一。
  证监会大力推行的“一参一控”政策将在今年年底前阶段性完成,大限将至,相关券商股权问题的解决到了冲刺时刻。
  根据本报了解,国庆长假之后,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陆续向有关券商发函,要求上报针对“一参一控”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并在之后至年底前三个月的月报里专门增加该事宜的说明。
  在许多业内人士看来,这无疑使相关券商股权转让的博弈进入高潮。
  催收
  “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接到了上海证监局的电话,主要就是询问我们‘一参一控’解决的进展情况。”上海某券商董事会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近日告诉本报,证监局的口气显得十分坚决,似乎要知道情况的许多细节,“尤其要询问解决过程可能会碰到的麻烦有哪些。”
  上述券商董事会办公室的负责人还介绍说,随后不久,上海证监局还向其所在券商转发了证监会的函件,指出有关券商将被要求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或派出机构上报针对“一参一控”解决方案的进展情况。
  同时,一月一次的月度报表在提交时,券商还将被要求制定专项报告,对“一参一控”问题的最新情况向管理部门汇报。
  据本报了解,目前包括申银万国、国泰君安、上海证券和中银国际在内的多家上海券商接到了类似电话和函件。在许多券商人士看来,“这是一场全行业针对‘一参一控’的大摸底,。”
  2008年4月,,其中为避免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规定了同一股东控股及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分别不超过一家,这也就是业内所称的“一参一控”政策。
  随后不久,中国证监会又规定对于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券商,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因此,对于大部分券商而言,一参一控的最后解决期限仅剩下不到三个月,这也是证监会加紧“催收”的主要原因。据了解,与此同时,证监会对基金公司的一参一控情况也在抓紧“督办”。
  “这一政策证监会大力推行了两年多,现在到了最后关口,显然要加一把力的。”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告诉本报,“在与相关券商沟通时,证监会特别明确了如果到期未能解决,其新业务的审批将被暂停,甚至业务牌照都有可能被限制。”
  券商股权加速转让
,相关券商的股权转让明显升温。
  本报发现,继8月份上海联交所券商股权转让频频之后,9月份这一类型的股权挂牌数量再度明显增加。
  相关信息显示,目前上海联交所139个挂牌的产股权转让项目中,涉及证券公司的项目共有35个,占据近四分之一,其中以申银万国的股权转让最多,而其他涉及券商还有国泰君安、世纪证券、中银国际和西部证券。
  由于超过5%的股权转让影响面大,并需要经过证监会审核,因此在以上35个项目中,国泰君安5.55%、中银国际6%和西部证券30.7%的三笔转让引人关注。
  国泰君安、中银国际等券商的办公室相关人员对本报证实,以上股权的转让是公司整体一参一控解决方案中的一步。
  而事实上,在今年8月,上海联交所网站上也陆续挂出13项涉及证券公司股权的转让项目,其中12个分别属于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和东方证券,剩下1个则是属于华鑫证券,涉及转让金额约为6.5亿元。
  博弈
  随着一参一控大限的临近,相关券商股权的争夺也日益激烈。据知情人士透露,在上海的几家涉及一参一控问题解决的券商中,股权的去向就曾多次发生变化。
  其中,中银国际的股权在此次挂牌前曾一度被确定为转让给上海某大型国企,但由于转让方式和价格存在诸多争议,股东方、受让方和管理层也多次博弈,最终还是选择公开挂牌出售,而中银国际相关人士表示,“其实目前还没有确定的受让对象,但是公开出售的好处在于能够迅速找到市场化的解决。”
  事实上,,相关券商的股权争夺战就悄悄打响。
  “作为股东方,当然首要考虑的是转让价格,谁出高价就给谁。”某券商负责一参一控解决方案的人士告诉本报,受让方则希望以政策大限为筹码取得更合适的受让价格,而管理层则更多的考虑新股东对经营班子的影响。
  据海通证券研究所证券行业分析师谢盐估计,当前与一参一控规则相冲突的券商有25家左右。其中,汇金公司及建银投资控股或参股的就有10家左右,而且其中不少是像银河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大型券商。
  而在年底大限前的不到三个月里,券商股权的争夺无疑还将升级。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