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的账务处理浅探论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1-01-01 08:54:15
一、资产重组的形式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般做法,可以归纳为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四种主要形式。
1.收购兼并。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并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既可以整合企业的内外部资源,产生规模效应,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扩大市场份额,又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经营策略,以降低经营风险。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从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甚至控股股东的行为。
3.资产剥离。资产剥离是将上市公司主体中的非生产性、非经营性资产从上市公司实体中分离出来,一般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承接,这是上市公司最为常用的利润提升方法之一,主要是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剥离转让给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
4.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交换,从而提高资产质量。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一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是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主营业务亏损或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常用的扭亏手段。
二、账务处理
1.收购兼并的账务处理。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特点,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账务处理,即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2.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性到位时,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间接支付给出让方股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科目;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科目。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股款给出让方。根据受让方的汇出凭证及出让方的汇入凭证与收据,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科目。
(2)受让方股款分期到位时,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间接支付给出让方股款,当支付款小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格的50%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科目;当支付款大于等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格的50%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科目,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科目。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出让方股款,当支付款小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格的50%时,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当支付款大于等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格的50%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科目。
3.资产剥离的账务处理。企业分立是资产重组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当企业规模太大、效率不高或出于其他目的时,往往会对原有企业进行分立(即资产剥离),以提高企业效益。根据资产剥离的性质,可将资产剥离分为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处置和分部处置两种,本文只讨论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处置。现行会计准则未对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作出明文规定,这就给审计带来较大的风险,因为不同的审计人员对同一会计事项的认识和判断存在差异,同时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只能通过职业判断来比较相关的规定并进行账务处理。笔者拟就实务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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