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个税逾100万元债权转让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4 05:56: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近日,一家企业向保税区地税局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内容是股东发生股权变更,由个人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间公司。
  经过对该公司章程、股东会转让股份的决议以及《股权转让见证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资料进行细心的审核,税务人员发现个人股东原来持有该公司75%的股权,实际出资额为225万元,现将持有该公司75%的股权,以750万元转让给另一间公司,发生转让所得525万元。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此笔转让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耐心地对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的问题进行了纳税辅导,使该公司财务人员清楚地了解到该所得按税法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该公司也依法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5万元,印花税0.375万元。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