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09年注会《经济法》重点难点考情分析债权转

发布时间:2019-08-20 01:03: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新的注会考试政策对本科目的内容和体系基本上没有影响,但是由于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所以教材内容也会有所修改。新老考生的考试难度不会有太大差异,一方面是由于经济法属于基础性科目,改革之前难度就不是很大;另一方面,经济法科目考察的内容在新制度下综合考试里体现会比较少。因此,今年新老考生虽然使用不同的卷子考试,但是难度估计不会有太大差异,但是新考生应该关注题型和题量可能会有所变动。

考生需要把握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

第二部分经济活动主体的设立、运营、消灭法律制度,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其中以《公司法》和《破产法》最为重要。对《公司法》内容的准确掌握是我们注册会计师从事验资业务的必要基础条件,因此这一内容一直是我们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重点,有时《公司法》的内容还会直接出现在《审计》考试的试卷上。《破产法》属于新出台不久的法律,这两年的考试一直没有涉及到破产财产的分配的核心内容,并且今年“三鹿”的破产案件也是一个热点的问题,所以《破产法》应该作为重要的主观题出题点去对待。

第四部分资金结算法律制度,即《票据法》和各项“支付结算”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这一部分的分值主要是体现在《票据法》上,但是由于票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什么太大变化,因此显得不是很热门,《票据法》有两年都没有出现主观题。但作为比较充分准备考试而言,仍然应该将其作为一个重点去对待。

需要关注的重要知识点列举如下:

物权法: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权的概念和分类、占有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动产物权的交付、物权的保护、共有的法律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抵押的财产范围与效力、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抵押权的效力、质押、留置。

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普通合伙企业的与第三人关系、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的特殊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证券法:股票、债券的发行条件、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证券上市、信息披露、禁止的交易行为、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外汇法律制度:经常性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债管理;逃套汇及扰乱金融秩序。

票据法: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权利与抗辩、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背书、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付款、追索权、支票的特殊规定。

会计法: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会计管理体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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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