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城投债券规范发展成为适合中国国情的市政债券债权债

发布时间:2019-08-19 07:52: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

  1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实践和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财政资金来源不足

  (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基本特点

  (三)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多元化的实践和问题

  2开辟规范的城市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一)国外市政债券的主要做法

  (二)城投债券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市政债券

  规范发展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共识是发展市政债券市场,但提出的路径却有所不同。

  一是通过制度设计,整合提炼城市投资运营中的经营性因素,实现了负债经营,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额大、回报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如奥运、世博、轨道交通、危旧房改造、污水处理、大江大湖治理、供水、道路、节能减排、燃气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城投债券发挥了类似外国市政债券的作用,被业界认为是中国的“准市政债券”。

  总之,城投债券沿着企业债券渠道发行和交易,利用既有市场资源和专业机构,构成了债券市场独特的债券品种,拓展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实现了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市政债券。

  3将城投债券进一步规范发展为市政债券

  对待城投债券的未来,应该按照正视现实,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继续予以规范、完善与发展。正视现实,就是承认城投债券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规范运作,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发债主体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行为,完善治理结构,完善相关制度;防范风险,就是要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防范连带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

  (三)防范城投债券所连带的财政风险

  (四)为城投债券的发行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

  由于市政债券发行利率相对较低,债券发行人主要从事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为了吸引债券投资人投资市政债券,一般都给予利息收入所得税减免。我国也应该给予城投债券投资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以鼓励城投公司更多地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此外,考虑到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风险相对较小,应放宽对保险公司、各级社保基金投资城投债券的限制,扩大债券机构投资者队伍。在核准条件和交易环节,也应该进一步完善涉及发行和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只要发债企业的还本付息是有保障的,就应该允许其发行债券并在市场挂牌交易,而不必受债券发行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以及企业过去三年盈利等条件的约束。对于只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城投债券,可进一步简化发行审核办法,不再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让中介机构承担其出具文件真实性的完全责任,由债券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协议确定发行期限和利率等要约。条件成熟时,应尽快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城投债券的管理,设定专门的规则。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