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厅级董事长王X龙三宗罪

发布时间:2020-03-01 00:09: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7月9日上午9时许,在公众视野消失一年多的王X龙,出现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56岁的王X龙戴着眼镜,头发业已花白。

出乎许多人的意料,在法庭上,王X龙先后否认了公诉人对其的全部指控,大呼“冤枉”。与此同时,另两名同案被告也当庭翻供,令此案陡升变数。

2008年7月2日,位于浙江杭州的上市公司A集团(下称A,深圳交易所代码:000411)公告称,公司董事长王X龙因个人原因,辞去A集团董事长、董事职务。其后,。

那时王X龙还担任浙江省B建材集团公司(下称B建材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正厅级),浙江C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C投资)董事长、总经理。C投资是B建材集团的子公司,而B建材集团,正是A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被控3宗罪

去年7月,王X龙在A集团“辞职”的消息,曾在资本市场引发各种猜想。直到2008年9月底,浙江省纪委首度证实,王X龙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审查。经浙江省委同意,决定将其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与王X龙一起站上被告席的,还有另外3人,包括原浙江C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浙江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D房产)总经理郑X明(女),浙江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金X朋和董事张X祖。其中郑X明为王X龙多年的同事,金X朋和张X祖为来自浙江台州的民营企业家。

庭审整整进行了3天。王X龙、金X朋、张X祖的当庭翻供,令看似简单的案情陡然变得复杂。第一天庭审进行到晚上11时左右,其后两天,也都持续到晚上9时许。而7月11日为周六,正常情况下应属休庭时间。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3年至2006年间,王X龙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郑X明、金X朋、张X祖,在明知有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和安置房回购款的前提下,对公司其他管理人员隐瞒事实,先后成立项目公司运作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项目和台州市樟岙村项目,并把上述款项占为己有,共同“瓜分”了6311.28万元。

王X龙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指控,2002年9月,C公司与其他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收受合作企业工会5%的股份,并将股权转让至外甥名下,通过溢价转让方式获得溢价款98万元。公诉机关还指控,2006年11月,浙联房产公司向C公司提出退出合作的过程中,王X龙极力阻挠B建材集团董事会的收购提议。次年7月,浙联房产将股份卖给了王X龙拥有股份的余杭海欣投资公司,给B建材集团造成23682.55万元的损失。

当庭翻供

公诉机关认为,王X龙等4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应“予以数罪并罚”。

但公诉人刚宣读完《起诉书》,王X龙即大声表示:“起诉书所述都不是事实,我是冤枉的。”他本人之所以做出有罪供述,是在纪委审查期间“经受不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他们叫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没有办法”,。7月9日上午10时30分,王X龙提到在浙江省纪委接受调查的经过,第一次出现哽咽,在其后的庭审中,又数度泣下。

在第一天的庭审中,王X龙推翻了之前在纪检部门13份供述中的12份,并表示当初所作供述是在被诱导的情形下作出。

在庭审中,金X朋称,“纪委说让我当证人,把什么(事情)都推到王X龙(身上),就让我回家”,“十多天不让我睡觉。我受不了,于是让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让我签名字我就签名字”。金X朋在为自己翻供的同时,还竭力为王X龙鸣冤叫屈;张X祖也表示“其他三个人的供词都是出自他的版本”。与之相对应,王X龙等3人的律师,在法庭上所做的都是无罪辩护。4人中,只有郑X明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贪污罪”还原

根据检方指控,此案四名被告人均涉嫌贪污罪,而且王X龙涉嫌三罪中以此罪最重,庭审大部分时间都围绕这一起诉展开。

四人涉嫌在台州的两个房地产项目贪污6311.28万万,起诉书认定王X龙实得赃款300万元,郑X明实得赃款420万元,其他均被金X朋、张X祖占有。

1991年,时年38岁的王X龙出任浙江省商业厅副厅长,随后在2003年出任浙江省B建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3年正是王X龙涉案的那一年。

根据起诉书指控,2003年上半年,做房地产生意的金X朋和张X祖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签署了联合开发南山村居住小区的意向协议,由于这个项目所需投入的资金量大,金X朋、张X祖找到了王X龙和郑X明,寻求与C公司合作,共同开发南山村项目。

根据当时台州当地的政策,这一项目可以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优惠政策。

王X龙和郑X明在实地考察之后决定与金、张的公司合作,双方共同成立了浙江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南山村项目,起诉书指控,王X龙和郑X明刻意向C公司班子成员隐瞒了有关土地出让金可以返还的情况。

2005年3月8日,浙江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518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南山村项目38亩土地的使用权,此后向台州市路桥区土地储备中心缴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之后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分4次将2400余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了金X朋和郑X明所在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