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6 12:06:15


本文讲的是银行债权转让。 D银行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约还款,D银行将该逾期贷款转让给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个人,该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D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效力问题
――林X生诉广东省A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
D银行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约还款,D银行将该逾期贷款转让给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个人,该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
D银行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依约清偿本金和利息,D银行与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个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并得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批准同意,个人也就所受让的债权向D银行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且个人在取得债权后并未以D银行的名义催收债务。故实际上D银行对原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基本已收回,其金融经营行为已结束。D银行与个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利益。因此,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债权转让合法成立后,个人依法取得了该债务的债权人地位。
[案例索引]
一审:
二审:
再审:
[案情]
,2006年6月1日林X生与湛江市D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湛江市D银行将其拥有对湛江A公司19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到期债权,以及对湛江市霞山水产交易中心市场经营权的质押转让给林X生。2006年6月1日,林X生依约向湛江市D银行还贷款1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18846.45元。2006年6月5日经湛江市公证处公证,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湛江A公司。湛江A公司以林X生与湛江市D银行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为由,不愿向林X生履行债务而引起纠纷。,请求依法处理。
另查,2004年10月29日,湛江A公司与湛江市D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湛江A公司与湛江市D银行借款25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6.51‰,借款期限为2004年10月29日至2005年7月29日。同日,湛江A公司与湛江市D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湛江A公司以湛江市霞山区水产交易中心市场经营权作质押。湛江市D银行依约履行合同。至借款期满,湛江A公司尚欠19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能清偿。
又查,湛江A公司系省A公司的分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湛江A公司的借款及质押行为得到省A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并于2004年10月26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另外,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给湛江市D银行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该银行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湛江市D银行与林X生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湛江市D银行同意将其根据(2004)湛商拓流借字第0032号借款合同、(2004)湛商拓流保字第025号保证合同等其他有效存在的协议资料证明其拥有对湛江A公司到期合法有效且在法律时效上有追索权的190万元借款及其应收利息债权和对湛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担保权转让给林X生。转让债权价款是190万元及其利息(计算至该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止),并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足额付给湛江市D银行。湛江市D银行须提供该笔到期债权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据及催收债权等证据给林X生,并在林X生催讨债权时予以法律上包括出庭参与诉讼在内的必要协助。但该债权是否实现由林X生负责,与湛江市D银行无关。本协议在湛江市D银行收足转让款后生效,双方共同通知债务人及湛江市国资公司。同日,林X生将该转让价款支付给湛江市D银行。同时,林X生(甲方)与湛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免除保证责任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受让上述债权及免除乙方的担保责任等内容。2006年6月5日,湛江市公证处经湛江市D银行委托,向湛江A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此后,因湛江A公司不同意向林X生履行义务,,,。
又查明,2004年10月29日,湛江A公司与湛江市D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湛江A公司向湛江市D银行借款250万元,借款用途贷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04年10月29日至2005年7月29日,借款利率月息6.51‰;双方另行签订2004年湛商拓流质字第0004号质押合同、2004年湛商拓流保字第0025号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协商解决,。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权利质押合同》及《质押权利清单》,约定湛江A公司以湛江市霞山区水产交易中心市场经营权作为上述借款的质押担保。借款期满后,湛江A公司未能还清借款本息,尚欠湛江市D银行借款19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能清偿。
另查明:湛江A公司系省A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湛江A公司的借款及质押行为得到省A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