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海南B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03 04:58:15


本文讲的是银行债权转让。原告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简称A公司)诉被告海南B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简称A公司)诉被告海南B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霞、韩明元,被告B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磊、程鹏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B公司诉称,原债务人海口宾馆从1985年至1993年,先后向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简称省建行营业部)借款1165万元;1994年B公司兼并了海口宾馆。新债务人B公司于1999年2月24日与省建行营业部和海口宾馆三家共同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1999年12月10日省建行营业部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笔债权由原告承接并行使。被告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经债权人多次催收未还。据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B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165万元及利息16393442元(算至2000年4月30日止)。
经审理查明,1985年至1993年,建行营业部与海口宾馆先后签订借款合同5份,海口宾馆依据该合同共向建行营业部借款1165万元。1999年2月24日,建行营业部(甲方)、海口宾馆(乙方)、B公司(丙方)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约定,丙方代替乙方对债权人甲方履行债务人应尽义务,接收乙方原欠甲方五笔债权债务本金合计1165万元;1999年12月11日,建行营业部(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建琼第YY006号”约定,甲方贷款债权本金、利息转让给乙方(附转让清单);债权转让后,乙方成为新的债权人,取代甲方债权人的地位;甲方保证所转让债权及其从权利真实、合法,不出现第三人对该债权的权属争议,保证所移交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甲方就转让行为通知到借款人和担保人;转让的债权清单作为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债权清单》载明截止1999年9月21日甲方转让债权本金1165万元,应收利息2288568.00元,催收利息13569091.00元. 该协议签订前,双方于同年11月4日签署债权数额核对单,书面确认债权本金余额、应收和催收利息,所确认之债权本息数额与债权转让清单相同,该核对单还载明对债权数额有异议,应在签收该单5日内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对债权数额认可。但B公司未再次提出异议。同年11月22日,建行营业部向B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建琼第YY006号”,该通知债权数额与债权转让通知相同;B公司在回执签注称已收到该通知,本金无误,利息待查对;嗣后,该公司对债权数额未再提出异议。后因被告B公司拖欠上述欠款本金和利息未予清偿,双方纠纷成讼。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B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三益城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致函本院,自愿将该公司在海口市金融贸易区南部A9小区B大酒店9-12层房产和宿舍楼1-6层房产及该酒店占用的全部土地使用权3211.03平方米交给A公司作为偿还原告欠款本息的抵押物,经本院征询,原告A公司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及借据、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债权数额核对单,债权转让协议及转让债权清单、债权转让通知、利息计算清单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和调解笔录等在卷佐证,诉讼证据经过法庭质证,业经本院核实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公司尚欠原告A公司债务本金11,650,000.00元,利息17,471,003.00元(计至2000年9月8日止);以上欠款本金和利息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偿付。
二、被告B公司以位于海口市金融贸易区南部A9小区B大酒店9-12层房产3058.39平方米和宿舍楼1-6层房产1324平方米及该酒店占用的全部土地使用权3211.03平方米,作为偿还原告A公司以上欠款本息的抵押物,若被告B公司不能如期清偿以上债务,则原告A公司以该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150,227.00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案件诉前保全费58,770.0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