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债权转让的实施环节
发布时间:2020-05-31 00:12:15
本文讲的是银行债权转让。信贷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信贷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一方面由贷款质量决定,另一方面受贷款债权交易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信贷债权转让的实施环节
(一)信贷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信贷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一方面由贷款质量决定,另一方面受贷款债权交易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要合理地确定市场认可的转让价格,首先要评估信贷资产的质量,区别良性贷款和不良贷款,一般对于不良贷款在定价出售时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折价。其次要正确认识折价出售与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关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不能简单地以账目上的数额来衡量,如果让大量的不良贷款长期沉淀,表面上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应,其实潜伏着极大的财务风险。折价出售后,账面上资产减少了,但它盘活了存量贷款,将由此带来更大的效益。从长远看,国有资产还是会增殖的。
1 良性贷款债权转让价格确定,采取折现法。良性贷款偿还的未来现金流是稳定可预测的,将相同时间间隔内偿还的金额以一定的折扣率进行折算得出净现值,作为良性贷款债权转让的定价基础。
2 对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一般不可能以其账面价值作为定价基础,它的转让价格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1)市场竞拍法。将不良信贷资产在资产交易市场上公开竞价拍卖,由市场直接决定其交易价格。在信息披露较充分的市场条件下,公开竞价交易成本最低,交易速度最快。
(2)协议定价法。出让方(银行)和受让方(贷款债权购买者)共同协商议定债权的转让价格。在买卖双方有较大商量空间情况下,可以在转让价格之外,双方就某些附加条件进行商议,以便对贷款风险、收益在双方之间合理调整,增大债权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但这种双方协议定价交易总成本高,而且容易产生寻租行为,导致监督双方交易的成本上升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信贷债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对于银行信贷资产出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现行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1)信贷资产出让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的会计处理问题。(2)在没有呆、坏账准备金情况下,信贷资产折价出售损失的核销处理问题。(3)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后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重组、再转让、资产证券化等,也存在类似的会计处理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鉴于现代的会计处理方法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金融环境,从而给交易的进一步创新和有效管理带来了不便,美国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25):《转让:提供金融资产服务及债务清除之会计处理》(AccountingforTransfersandServingofFinancialAssetsandExtinguishmentofLiabilities)突破传统框架,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按照这种方法,在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交易所面临的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转让方出让意图,也即决定一项资产交易是否作表外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已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的金融资产已与转让人无关,即转让资产已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包括发生破产或其他被接管情况。(2)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金融资产用作抵押或再转让,。在符合以上条件下,金融资产转让完成时,转让方应停止确认所出让的资产,该转让交易应作为销售业务作表外处理。即将转让资产以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划入损益表有关项目,转让交易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损益列入损益表有关项目。如果转让交易不符合以上条件,则该转让宜作为担保融资,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进行表内处理,交易成本资本化。
对于银行债权的委托管理、资产置换和债权转让回购宜作表内处理。对于银行债权一次性无追索权地出售,如拍卖、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等宜作表外处理。
(三)不良债权转让的税收处理
对于以化解银行不良贷款为使命的资产管理公司,即使它一开始就进行市场化经营,也免不了巨额亏损的局面,其处置不良资产的收入除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还债,以尽可能减少债权人的资产损失。因此,对资产管理公司应完全免税。对于银行贷款债权分散式出让给基金、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目前,以公平竞争出发宜与资产管理公司一样享受免税待遇。在不良贷款处理完成后,对于良性贷款债权的转让交易,今后可以考虑征税。
信贷债权转让的实施环节
(一)信贷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信贷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一方面由贷款质量决定,另一方面受贷款债权交易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要合理地确定市场认可的转让价格,首先要评估信贷资产的质量,区别良性贷款和不良贷款,一般对于不良贷款在定价出售时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折价。其次要正确认识折价出售与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关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不能简单地以账目上的数额来衡量,如果让大量的不良贷款长期沉淀,表面上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应,其实潜伏着极大的财务风险。折价出售后,账面上资产减少了,但它盘活了存量贷款,将由此带来更大的效益。从长远看,国有资产还是会增殖的。
1 良性贷款债权转让价格确定,采取折现法。良性贷款偿还的未来现金流是稳定可预测的,将相同时间间隔内偿还的金额以一定的折扣率进行折算得出净现值,作为良性贷款债权转让的定价基础。
2 对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一般不可能以其账面价值作为定价基础,它的转让价格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1)市场竞拍法。将不良信贷资产在资产交易市场上公开竞价拍卖,由市场直接决定其交易价格。在信息披露较充分的市场条件下,公开竞价交易成本最低,交易速度最快。
(2)协议定价法。出让方(银行)和受让方(贷款债权购买者)共同协商议定债权的转让价格。在买卖双方有较大商量空间情况下,可以在转让价格之外,双方就某些附加条件进行商议,以便对贷款风险、收益在双方之间合理调整,增大债权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但这种双方协议定价交易总成本高,而且容易产生寻租行为,导致监督双方交易的成本上升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信贷债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对于银行信贷资产出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现行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1)信贷资产出让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的会计处理问题。(2)在没有呆、坏账准备金情况下,信贷资产折价出售损失的核销处理问题。(3)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后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重组、再转让、资产证券化等,也存在类似的会计处理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鉴于现代的会计处理方法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金融环境,从而给交易的进一步创新和有效管理带来了不便,美国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25):《转让:提供金融资产服务及债务清除之会计处理》(AccountingforTransfersandServingofFinancialAssetsandExtinguishmentofLiabilities)突破传统框架,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按照这种方法,在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交易所面临的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转让方出让意图,也即决定一项资产交易是否作表外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已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的金融资产已与转让人无关,即转让资产已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包括发生破产或其他被接管情况。(2)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金融资产用作抵押或再转让,。在符合以上条件下,金融资产转让完成时,转让方应停止确认所出让的资产,该转让交易应作为销售业务作表外处理。即将转让资产以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划入损益表有关项目,转让交易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损益列入损益表有关项目。如果转让交易不符合以上条件,则该转让宜作为担保融资,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进行表内处理,交易成本资本化。
对于银行债权的委托管理、资产置换和债权转让回购宜作表内处理。对于银行债权一次性无追索权地出售,如拍卖、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等宜作表外处理。
(三)不良债权转让的税收处理
对于以化解银行不良贷款为使命的资产管理公司,即使它一开始就进行市场化经营,也免不了巨额亏损的局面,其处置不良资产的收入除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还债,以尽可能减少债权人的资产损失。因此,对资产管理公司应完全免税。对于银行贷款债权分散式出让给基金、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目前,以公平竞争出发宜与资产管理公司一样享受免税待遇。在不良贷款处理完成后,对于良性贷款债权的转让交易,今后可以考虑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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