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债权转让中的陷阱

发布时间:2019-08-06 22:33:15


  【债权转让合同】谨防债权转让中的陷阱

  2002年10月,A钢铁公司与B经贸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钢铁公司出售钢材给B经贸公司,总价50万元,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A钢铁公司依约交货,但B经贸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A钢铁公司多次向B经贸公司催要,对方以种种借口不予支付。今年1月,A钢铁公司将多年形成的多笔债权转让给C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包括B经贸公司拖欠的50万元货款及利息形成的债权。由于B经贸公司的下落已经无法查找,A钢铁公司、C资产管理公司双方经协商后,债务人B经贸公司进行债权转让通知。5月5日,C资产管理公司将从A钢铁公司收购的对B经贸公司的50万元货款及利息形成的债权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自然人李宗喜。由于掌握了特殊线索,李宗喜找到了A钢铁公司和C资产管理公司久寻未果的B经贸公司。李宗喜向B经贸公司追偿债务时发现,早在今年4月30日,B经贸公司已将拖欠的50万元钢材款和利息还给A钢铁公司。。此案应如何审理呢?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则转让依法生效。由此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方面,B经贸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之后的清偿是错误履行,B经贸公司此时履行债务并不能产生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也就是说,此时李宗喜仍旧享有对B经贸公司的债权。另一方面,A钢铁公司接受B经贸公司债务履行的所得是一种不当得利,B经贸公司对其享有索回的请求权。由于债权转让是有效的,并且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此时李宗喜只能根据债权转让协议要求B经贸公司清偿债务。因为李宗喜与A钢铁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李宗喜不能直接起诉A钢铁公司,而应起诉C资产管理公司。

  C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向李宗喜转让了债权,但是在B经贸公司向A钢铁公司履行债务时,债权的所有人是C资产管理公司,由于A钢铁公司不正当地接受了B经贸公司的履行,因而对C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因此,C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对A钢铁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A钢铁公司赔偿的数额应当在A钢铁对C资产管理的债权出售价格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

  A钢铁公司对C资产管理公司负有的是一种侵权之债,同时也是一种合同之债,本案中,两种债是竞合关系。从侵权的角度,A钢铁公司没有告知B经贸公司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而是接受了B经贸公司的还款,这种行为会损害C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给C资产管理的债权实现造成不良影响,对这种后果,A钢铁公司是明知的,其行为是故意的。并且,A钢铁公司的行为直接造成了C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的结果。因此,A钢铁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