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范围及其无效情形

发布时间:2019-09-01 02:05:15


  核心内容:债权转让公告能在哪些报刊公布?公布内容又包括哪些呢?在怎样的情况下,债权转让会无效呢?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债权转让公告的范围

  企业公告范围: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清算公告、变更公告、股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公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离职声明、商业声明、合并公告等各类启示公告。

  北京市级以上的报纸: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手递手报、法制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劳动午报等。

  全国发行的报纸:参考消息、环球时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金融时报、中国商报、、中国保险报、文汇报等。

  二、哪些情形债权转让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哪些情形债权转让无效?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

  因此,你们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