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如何

发布时间:2019-08-26 01:26:15


  核心内容: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如何?因为各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只有债权人债务人请求履行才能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还有债权转让通知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形有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却要求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各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以诸多国家关于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判断,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才能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对于债权转让而言,通知债务人债权发生转让并要求履行的主体可能是已经将债权转让他人的原债权人,也可能是虽然因债权转让合同受让债权而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但是其债权人地位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债权受让人;因此,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不能一概而论。

  有学者主张债权转让前后的时效期间应当合并计算。另有学者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受通知后,即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虽然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但是其中当然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

  因此,依据民法关于债权人的请求因其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应当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以上两种见解均有道理,但关键在于对债权转让通知内容的具体分析,如果债权转让通知纯粹是债权转让事实的通知,比如债权出让人或者债权受让人在通知中明确告知债务人当时并不请求履行,债务履行时间日后另定,那么该通知自然不能认为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如果债权转让通知同时含有请求履行的意思,那应当认为该通知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功能。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第21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通知’内容包括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通知’上写明要求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债务内容的,或债权让与人、债权受让人同时在‘通知’上签字盖章,应该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通知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形有二:其一,债权受让人直接向债务人要求债务的履行,而在此之前无论债权出让人或受让人均未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其二,附有明确的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受让人作出,而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通知的真实性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