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债权转让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9-08-10 19:01:15


  [案情]

  2005年9月 10日,被告滕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原告蒋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蒋某因与马某、刘某有经济往来,2006年8月18日马某、刘某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10万元转让给了蒋某,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蒋某遂将马某、刘某转让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逾期后,原告蒋某持债权转让协议一并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分岐]

,对马某、刘某与蒋某之间转让债权的行为,对被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产生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刘某与蒋某之间转让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债权人马某、刘某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转让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蒋某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除欠原告蒋某20万元借款外,并无其它债权和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蒋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刘某与蒋某之间转让债权的行为并不违悖法律规定,且受让人蒋某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该转让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蒋某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