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先交税?漏网的都是大鱼国有企业 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0-03-28 02:25: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可能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我们那些3、5万的小公司要转让股权时,必须呼哧呼哧地往返于各个机关部门之间交税,而那些“大小非”们鼠标一点,几亿、几十亿就“免税”地进了自己的账户   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旨在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实上,对于个人股权转让要收税这件事儿,本是老生常谈,但285号文件的一个创新之处在于,其将交税与股权过户相挂钩了——即想要过户?得先把税交了!    既然有这么大的限定,这事儿就值得琢磨琢磨了,,也不说这样是否会导致大量的股权转让转入地下——毕竟在经济危机时期,人家想多收点钱,收严格一点也是情有可原;但我们至少该来想想,这股权转让,最该收谁的税,又收得到么?    要说资本市场的“造富神化”,恐怕莫过于公司股东通过IPO之后的身价暴增:江西赛维的彭小峰、碧桂园的杨惠妍、苏宁的张近东,还有已经身陷囹圄的黄光裕……要说收税,对这些人在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的所得收税,岂不自应首当其冲,为当务之急?    但是长期以来,在资本市场就有这么一个传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用收税”——在这个传说的荫罩下,这些大小非解禁之后的抛售所得几乎全部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近日披露的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套现2.52亿,估计也没有1分钱给了国家和其他纳税人。    然而,说是“传说”,必然就有些虚虚实实的成分,所以,如果我们深究起来,会发现这里面还有一段悠久的渊源……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首次明确对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因此,股票转让所得应自此纳入“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并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1993年到1994年之间,我国的证券市场正时值上证指数从1500点到300点的深幅调整和滑坡,国家认为对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而获利的个人投资者就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很有可能对市场造成进一步的打压。因此,紧接于1994年1月28日颁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言下之意,即在该特殊规定没有制定出之前,对该项所得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1994年6月20日,,称“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需深入研究,,进一步明确“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后,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8年通知》”);其中《1998年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将免税范围限定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一切如旧。    了解这段特殊的历史,我们就觉得,上述文件的起草人员在文字的严谨性上是越来越不靠谱——起先,是说“股票转让”一概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就把除了上市公司以外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也拉了进来,而后者根本没有上市,因此显得与扶持证券市场的立法初衷很不“和谐”;到1998年的时候,监管部门好像缓过神儿来了,于是改成了“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觉得洋洋自得,殊不知到后来,终究还是文不对题。    其实,我国所谓保护证券市场,就是“鼓励买,而不鼓励卖”,因此是鼓励投资者能够更积极地到证券一级、二级市场上去买股票。那么怎么鼓励法呢?就是说,如果你在证券一级、二级市场买得的股票,再卖出的时候,增值部分就不收税了——这本是极明确的事情,但怎么就演化成,对根本没从证券一级、二级市场上买股票的“大小非”卖出股票时,也不用收税了呢?    这还得说回《1998年通知》,《1998年通知》说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似乎表面上也没区分你是从证券市场上买的,还是IPO前就有的——但是,我们要知道,在我国2005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只有投资人从证券一级或二级市场上所买的股票才能再卖出,而IPO之前就获得的股票是根本不能流通的!    于是,大家可能都看明白了,由于股改之前,只有从证券市场上买的股票才能流通,所以《1998年通知》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就是说,对那些在证券市场上买了又卖的个人所得予以免税,虽说不怎么严谨,也没有大的毛病;然而,股改之后,当IPO前的股票经过限售期也能够流通时,这句本身不严谨的话,终于演变成了一个巨大的漏洞,一方面使得大量的“大小非”们,轻轻松松地躲开了巨额的赋税义务;另一方面,更是起到了鼓励大小非减持,大量抛售股票的作用,与原先“保护证券市场”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说了问题,再来说说解决办法——其实这个办法非常简单,就是财政部、,仔细地读读文件,想想文件的精神和目的,然后在时隔十余年之后,将《1998年通知》中的表述修订为,“买卖已上市交易证券的投资收益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方面能够为国家和全体纳税人收上大笔的钱,另一方面也算是正了视听。    当然,我们不知道财政部、,于是也就不知道什么时候“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收税”这码子事儿能最终回到正道儿上去——可能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我们那些3、5万的小公司要转让股权时,必须呼哧呼哧地往返于各个机关部门之间交税,而那些“大小非”们鼠标一点,几亿、几十亿就“免税”地进了自己的账户。    漏网的都是大鱼,恐怕说明这“网”多少编的有点问题……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