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世 达(30012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债权转让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6 09:28: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中国证券网,网址;证券时报网,网址;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力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科技术”)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群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阎克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刘群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刘群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唐金泉、何启贤、陈爱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天津博信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博信”)、凤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资产”)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外,自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09年9月2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法人股东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秉原创投”)和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外,自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09年9月2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于境内创业板发行A股并上市前,秉原创投和海融创投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53.28万股、61.3602万股(合计114.6402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蔡杰、乔雅萍、钱波、田洋、黄惟红、赵延红、宫成波、何保华、甄海洋、徐明运、于涛、王连赫、纪振钢、陈慈乐、梁育强、高金玲、王乾坤、王成权、许景凡、陈永和、徐海波、韩家厚、汪祥春、于雷、东大勇、张哲、罗志英、金万金、李子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外,自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09年9月2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韩忠环、韩志勇、刘艳军、张军、贺永贵、陆文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外,2009年9月其新增股份,自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09年9月2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唐兆伟、张源、方亮、陈光亮、李德付、于海、何荣贵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外,2009年9月其新增股份,自公司增资扩股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09年9月2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于庆新、芦兴源、胡印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或“易世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3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300万股,网上发行1,200万股,发行价格为55.00元/股。
最新资讯
-
03-28 0
-
08-06 1
-
08-10 2
-
06-12 0
-
08-02 1
-
08-0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