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信托债权清偿率确定
发布时间:2019-08-16 13:40:15
消息人士透露,日前确定的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为1.013%。作为最大债权人的建行,其分、支行共有7亿多元债权无法收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清算组的申请,于2006年7月份受理了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2006年12月5日,二中院裁定宣告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同时指定成立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2008年12月9日,二中院根据有关规定,指定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
根据债权分配表,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为59604697.12元。优先清偿截至2008年11月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拨付企业欠缴国家税金后,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为31996165.70元。一般债权人应清偿额3126446926.14元,本次分配实际清偿额为31670907.36元,剩余325258.34元在以后分配中继续分配。
据介绍,参与分配的中兴信托债权人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20家单位和个人。其中最大债权人建行北分破产债权额345530000元,实际清偿金额3500218.90元。此外,建行北京西四支行、建行北京朝阳支行、建行北京东四支行、建行北京宣武支行、建行北京前门支行也位居债权人之列,建行各分、支行合计破产债权额超过7.5亿元,实际清偿额不到761万元,意味着超过7.4亿元债权无法收回。
中兴信托于1997年1月24日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整盘转让后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4亿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中国人民银行受银监会委托成立中兴信托撤销清算组,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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