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溪镇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0 20:37:15
本文讲的是塘溪镇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市府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
塘溪镇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
塘政〔2009〕29号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健全全镇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及时防范、化解矛盾,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市府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
一、民间纠纷的范围
是指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单位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生活中发生未触犯刑律的纠纷,单位之间有关财产权益和其他生活、工作中发生的未触犯刑律的纠纷,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视作民间纠纷。
二、民间纠纷的调处分工
1、因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债务、房屋、相邻关系等发生的纠纷,由村、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
2、因农村居民建房和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发生的纠纷,由镇村镇建设部门、土管部门城管中队受理、调处,但村调委会应协助调处。因城建改造拆迁发生的纠纷,由镇村镇建设部门负责受理、调处。
3、因抢占、强住集体公房或公房的公用部位以及公房的租赁、分户、修缮等引起的纠纷,由房屋产权单位会同所在地调解组织调解处理。
4、因山林使用权、用于养殖的土地使用权、水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等发生的纠纷,分别由镇的农业、水利部门受理、调处。
5、因环境污染发生的纠纷,由镇村镇建设部门或区环保部门受理调处。
6、在镇、村个体私营企业中,因工伤事故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发生的纠纷,由镇劳动监察中队受理、调处,重大事件镇司法所应协助调处。
7、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由发生地交警部门受理、调处。
8、因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短斤缺两、买卖不公等发生的纠纷,由所在地市场管理组织受理、调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也可报96315直接调处,镇城建办协助。
9、凡在商店、商场、饮食店、旅馆、车站、医院、公园、影剧院、娱乐场等公共场所发生的纠纷,由发生地单位及其治保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处理。镇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协助。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由理赔中心受理、调处,镇社会事务办协助。
10、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侵占、伤害、损害以及小额偷窃、欺诈、损害名誉声誉等未严重到触犯刑律时,由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由派出所处理;经伤势鉴定,致人轻伤,如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当事人自诉的,由人民法院受理;需要侦查的或致人重伤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凡以上未涉及的民间纠纷发生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调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建立重大情况逐级及时报告制度,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凡辖区内发生重大不安定因素苗头和重大民间纠纷时,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阻止和平息,并及时调处,同时要立即报告镇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作为辖区内负责调解工作和具体指导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协调处理。
三、纠纷调处的工作目标
(一)、各村、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摆正位置,确立“大民调”观念和意识,并从多方面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二)、完善、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网络,规范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鄞州区标准化调委会管理制度》,达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工作规范化的要求。
(三)、明确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单位),疑难重大纠纷不出镇(或系统)。
(四)、各村、各单位努力达到“四无”目标,即无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当或调处不及时而引起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事件,从而达到“四无单位”要求,为维护我镇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努力。
四、纠纷调处的程序
纠纷处理按照“小事不出村(单位)、大事不出镇和就地化解矛盾”的目标,实行分级负责的调解责任制。
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律先到明确调解分工的组织(村、单位和主管部门),由基层的村治保调解委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对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由镇司法所组织调解,但首问单位必须把相关资料及时递交有关部门。
2、村(单位)调解组织经二次以上调解仍未成功的,认为由自己调解难以解决,确需镇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村(单位)负责人、联村联厂干部签署意见后携带二次以上的调解材料(包括谈话笔录、调解不成原因及调解组织调解处理意见),陪同双方当事人到镇调解中心调解处理,但村(单位)调解成功数不得低于调解纠纷总数的90%。
3、对基层或110移送的纠纷,镇调解中心应认真审查,把握三条:(1)基层工作不到位,可报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基层单位重新调处,予以督办。(2)基层工作确有难度的,可予以受理,在基层组织调解人员陪同协助下,由调解中心负责调解。(3)110移送的纠纷必须由派出所签署意见,并转交笔录材料,由调解中心安排调解。
人民群众直接要求镇司法所或调解中心解决的民间纠纷,接待人员应认真接待,并作好记录,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能即时解决的纠纷,应当即调处;(2)不能即时解决的,告知当事人到本办法所规定的分工调处单位解决,并通知该调处单位予以交办。
塘溪镇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
塘政〔2009〕29号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健全全镇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及时防范、化解矛盾,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市府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
一、民间纠纷的范围
是指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单位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生活中发生未触犯刑律的纠纷,单位之间有关财产权益和其他生活、工作中发生的未触犯刑律的纠纷,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视作民间纠纷。
二、民间纠纷的调处分工
1、因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债务、房屋、相邻关系等发生的纠纷,由村、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
2、因农村居民建房和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发生的纠纷,由镇村镇建设部门、土管部门城管中队受理、调处,但村调委会应协助调处。因城建改造拆迁发生的纠纷,由镇村镇建设部门负责受理、调处。
3、因抢占、强住集体公房或公房的公用部位以及公房的租赁、分户、修缮等引起的纠纷,由房屋产权单位会同所在地调解组织调解处理。
4、因山林使用权、用于养殖的土地使用权、水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等发生的纠纷,分别由镇的农业、水利部门受理、调处。
5、因环境污染发生的纠纷,由镇村镇建设部门或区环保部门受理调处。
6、在镇、村个体私营企业中,因工伤事故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发生的纠纷,由镇劳动监察中队受理、调处,重大事件镇司法所应协助调处。
7、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由发生地交警部门受理、调处。
8、因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短斤缺两、买卖不公等发生的纠纷,由所在地市场管理组织受理、调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也可报96315直接调处,镇城建办协助。
9、凡在商店、商场、饮食店、旅馆、车站、医院、公园、影剧院、娱乐场等公共场所发生的纠纷,由发生地单位及其治保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处理。镇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协助。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由理赔中心受理、调处,镇社会事务办协助。
10、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侵占、伤害、损害以及小额偷窃、欺诈、损害名誉声誉等未严重到触犯刑律时,由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由派出所处理;经伤势鉴定,致人轻伤,如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当事人自诉的,由人民法院受理;需要侦查的或致人重伤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凡以上未涉及的民间纠纷发生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调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建立重大情况逐级及时报告制度,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凡辖区内发生重大不安定因素苗头和重大民间纠纷时,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阻止和平息,并及时调处,同时要立即报告镇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作为辖区内负责调解工作和具体指导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协调处理。
三、纠纷调处的工作目标
(一)、各村、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摆正位置,确立“大民调”观念和意识,并从多方面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二)、完善、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网络,规范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鄞州区标准化调委会管理制度》,达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工作规范化的要求。
(三)、明确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单位),疑难重大纠纷不出镇(或系统)。
(四)、各村、各单位努力达到“四无”目标,即无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当或调处不及时而引起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事件,从而达到“四无单位”要求,为维护我镇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努力。
四、纠纷调处的程序
纠纷处理按照“小事不出村(单位)、大事不出镇和就地化解矛盾”的目标,实行分级负责的调解责任制。
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律先到明确调解分工的组织(村、单位和主管部门),由基层的村治保调解委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对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由镇司法所组织调解,但首问单位必须把相关资料及时递交有关部门。
2、村(单位)调解组织经二次以上调解仍未成功的,认为由自己调解难以解决,确需镇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村(单位)负责人、联村联厂干部签署意见后携带二次以上的调解材料(包括谈话笔录、调解不成原因及调解组织调解处理意见),陪同双方当事人到镇调解中心调解处理,但村(单位)调解成功数不得低于调解纠纷总数的90%。
3、对基层或110移送的纠纷,镇调解中心应认真审查,把握三条:(1)基层工作不到位,可报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基层单位重新调处,予以督办。(2)基层工作确有难度的,可予以受理,在基层组织调解人员陪同协助下,由调解中心负责调解。(3)110移送的纠纷必须由派出所签署意见,并转交笔录材料,由调解中心安排调解。
人民群众直接要求镇司法所或调解中心解决的民间纠纷,接待人员应认真接待,并作好记录,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能即时解决的纠纷,应当即调处;(2)不能即时解决的,告知当事人到本办法所规定的分工调处单位解决,并通知该调处单位予以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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