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清偿制度安排
发布时间:2019-08-23 08:06:15
合伙债务清偿制度安排
虽然总的说来,事务所的合伙债务最终要由合伙人承担,但由什么样的合伙人来承担,无论在法律制度安排层面上,还是在合伙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层面上都需要审慎考虑。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安排层面看,有两类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只要是合伙人,无论审计失败是谁造成的,都要承担清偿责任,这就是普通合伙(GP)和有限合伙(LP)坚持的合伙债务清偿观,立法者这样安排合伙债务清偿,是因为他们相信,把审计责任赋予全体合伙人,可以提高合伙人相互监督的积极性,可以为确保审计质量提供制度基础,同时,可以使审计失败的受害者将损失降到最低。正因为如此,所以,(1)注册会计师(CPA)在选择合伙人时特别小心;(2)GP和LP下的合伙人无论其私人财产多少,在事务所投入了多少资本,在事务所重要和重大决策上,都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一致同意”的决策机制,显然,这种决策机制与合伙人无论对错都要承担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制度安排相对应(matching)。也“具有株连九族的封建残余”的性质而受到广泛批评,并被有限责任合伙(LLP)所改进(王善平,2001)。二是主张应区分合伙人是否有错,如LLP。在LLP下,只有当事的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发生审计失败,招致合伙债务,那么,首先用来赔偿的是合伙资产,不足部分才由当事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种合伙债务清偿制度安排下,LLP事务所的合伙人为了避免自己不必要的损失,(1)一般会尽可能地要求将收益分配完,使自己在合伙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尽可能地少;(2)重要审计项目需要集体决定,并采用“一人一票,多数同意”的决策机制;(3)事务所一般按照在私人财产、创新能力和风险态度等方面均比较接近的原则选择审计项目“搭档”,也可能采用风险态度比较互补的原则由事务所配置负责审计项目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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