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与相关制度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09 11:37:15
代为清偿与相关制度区别
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混淆在一起,从而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区分两者的关系,在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区分代为清偿和合同债务转移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第84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义务的转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承担,即依据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另外一种是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很显然,我国的《合同法》上的债务转移是狭义的债务转移,它和代为清偿一起构成广义的债务转移的内容。
从以上的概念也可以看出,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第一,债务转移是合同义务的转移。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一致,并经债权人同意为有效。而代为清偿并不是合同义务的转移,无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往往由第三人单方面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代为清偿的协议。而代为清偿的协议并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因此,只对第三人与债务人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在实践中,还存在合同义务全部转移和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前者是指由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后者是指原债务人也未脱离原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情况。但不管哪种情况,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第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是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当事人。如果第三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向其要求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如果第三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有瑕玼,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债权或有关履行瑕玼的责任,而只能向债务人主张。
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界定困难的情况。例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来归还公司所欠债务的行为如何界定?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论很多。笔者认为这一行为即不是债务转移,也不是第三人代为清偿,而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由于此民事行为不违法,因此是合法有效的,是符合当事人意思的。如果债权人向第三人主张,应当得支付。限于篇幅和主题,笔者将在以后的论文中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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