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与债务移转第三人清偿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13 00:49:15
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一种,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合同债务。代为清偿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当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比如《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代位清偿的情况是:
(1)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就其超过自己债务份额的部分,取得对其他债务人的求偿权。
(2)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项,《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代为履行主债务人的债务或因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3)我国《担保法》第57条,第72条规定,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标的物由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可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债务承担过程中,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其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另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时也要经过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比如《合同法》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物权法夜话116(节选)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和代位清偿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191条1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191条2款)。代为清偿,实际上是代位清偿,即第三人代债务人之位清偿。此代位清偿权是简单形成权,也称为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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