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撕毁重粘之后

发布时间:2019-08-12 15:44:15


  跟姐夫打“借条”借钱

  2001年4月,家住新成乡的陈x到城区打工。陈x吃苦耐劳,先后做过修理工、小商贩……几年下来手里也有了点积蓄。但他总觉得老替别人打工永远也发不了财,自己就琢磨着开个小店,尝尝做老板的滋味。陈x因学过修车技术,凭借自己过硬的修理技术,他觉得开个汽车修理厂应该是条不错的生财之道。2006年1月,陈x开厂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姐夫黄x借了9万元。并写下了一张借条,全文如下:“兹借到黄x先生现金人民币玖万元正(90000元)。借款于2006年4月10日前先偿还4万元,一个月以后再还剩下的5万元。”

  借款还清却未要回“借条”

  2006年4月,陈x把开厂几个月来的收入4万元按借条上的还款期限还给了姐夫。考虑到亲戚关系,本想叫姐夫写张还款证明的陈x怕伤了自家和气,就没有向姐夫索要任何证明。一个月以后,陈x以修理厂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元还给姐夫。此时,陈x向姐夫借的9万元钱已全部还清。只是在向姐夫要回借条时,姐夫却说借条放在家里,回家后就销毁,所以陈x就没有坚持叫姐夫归还借条。

  姐姐去世 姐夫手持撕毁借条要借款

  2007年1月,陈x的姐姐因病去世。一个月后,姐夫黄x手持一张被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借条,向陈x索要借款。称当初陈x借的9万元钱只还了4万元,剩下的5万元一直拖欠着。陈x对姐夫的做法很气愤,后悔自己当初为什么不要回借条,现在姐姐才去世,姐夫就翻脸不认人了,竟然拿着一张撕毁后重粘的借条堂而皇之的来向自己要钱,陈x拒绝了姐夫无理的要求。

  但陈x却没想到,黄x竟于不久后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一审、二审判决各不相同

:陈x向黄x借款9万元,后已偿还4万元,尚欠5万元未还。黄x提供的借条原件虽已被损坏过,但并不影响该借条的真实性,能够证明陈x向黄x借款9万元的事实,且该被损坏过的借条原件仍为黄x本人所持有,足以证明陈x尚欠其5万元未还的事实。审判决,判处陈x需还欠款5万元。

  陈x对此判决不服,。中院审理认为,陈x出具给的“借条”被黄x自行撕毁,事实清楚。由于黄x在一审中提供的“借条”系其自行撕毁后又重新拼接粘贴而成的,存在严重的瑕疵,不能视同书证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黄x又未能对自行撕毁“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其主张陈x尚未还清欠款缺乏充分依据。一审以存在严重瑕疵的“借条”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应予纠正。,并驳回黄x对陈x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案

  本案中,主要是要解决黄x提供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黄x在一审中提供的“借条”是一张由其自行撕毁后又重新拼接粘贴起来的借条,但未能阐述清楚该借条被撕毁的具体原因并作出符合情理的解释。因此,在该借条已不具备完整性的前提下,不能客观地反映出当时双方在借款还款时的真实情况,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已不能等同于书证原件,可采信度较低。

  陈x在二审中陈述:其在还清欠款后,是由黄x将该“借条”撕毁的,该主张较符合一般交易习惯。鉴于该“借条”存在严重的瑕疵,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黄x又未能对其自行撕毁“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黄x仅凭借该“借条”主张陈x尚未还清欠款之事缺乏充分依据。原审仅以黄x持有该“借条”而未考虑该“借条”在形式上所存在的重大瑕疵,就判决上诉人偿还上述欠款不妥。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案中,黄x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但该《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借条”虽由黄x掌握,但其却不能合理解释“借条”被撕毁的原因,则直接影响到该“借条”的真实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的民间交易习惯,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还清借贷款项时,借款方都会将所立的借条及时收回或撕毁,被上诉人在原审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系已被撕毁的“借条”,其证据效力已低于形式完整的借条,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据被撕毁的合法情形。因此,、证据效力较低为由,改判驳回黄x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