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要对这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8-10 16:12:15


  我还要对这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吗?

  晓波问:2008年4月6日,陈某向朱某借取人民币10000元周转,约定在当年7月底前还清,并由陈某当场出具了借条一张。当时言明由我担保,因此我在借条上签署上了“担保人某某”字样,但未注明为何种责任方式担保及担保期限。到期后,虽经多次催收,陈某一直仍未还款,朱某也未要我代为还款,直到今年3月20日朱某才找到我要我承担担保责任。请问:时隔这么久,我还要对这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吗?

  律师解答:你可不再对这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16条、第19条分别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在借条上签上了“担保人某某”字样,但未注明为何种责任方式保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借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你们之间并未明确约定你对该笔借款的保证期限,根据该规定可知,你的保证期限应为该笔借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该笔该笔借款的主债务履行期为2008年7月30日以前,因此,你的保证期限具体应为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30日。从你来信中可知,债权人朱某一直未要你代为还款,直到今年3月20日才要求你承担担保责任,此时显然已经超过了截止至2009年1月30日的保证期限,依照前述“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你的保证责任已依法被免除。因此,你完全可以以已经已依法免除了保证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拒绝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主持律师:覃锦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