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公司、法人代表和担保人一个都不能少

发布时间:2020-12-16 03:49:15


借款公司、法人代表和担保人一个都不能少

市民周先生今日已经委托律师写好起诉状,起诉理由就是希望借款人尽快还清欠他的钱,但在被告栏中写明的借款人有三个:一个是一家企业,另一个是该企业的法人代表,还有就是欠条上写明的担保人。那么,这一个债务纠纷中怎么会有一笔欠款中出现三个被告呢?

  为高利,贷款给企业

  周先生于2003年初将自己的9万元钱借给了哈尔滨市的一家某复合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什么个人贷款给企业呢?原来,周先生的一个熟人李某(化名)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向周先生介绍,他们的企业正广泛吸纳资金,并以高额的利息回报给借款给他们公司的人,具体利息是月息5%,远远高于银行的利息(同期银行的存款年息为4.1%)。周先生一听,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比银行利息可高多了,而且没有利息税。更重要的是,李某是自己多年的老相识,不会坑害自己,就拿钱出来交给了李某。李某拿到钱后,马上开了借据给周先生。在交借据的时候,他向周先生许诺,公司给的利息是月息5%,而且是每3个月给一次利息,在支付利息的同时,重新写新的借据。周先生在交给李某9万元后,得到了李某所说的借据,上面写明借款人该公司向被借款人周先生借人民币9万元,并盖有公司法人代表崔某(化名)的名章,还有担保单位(也就是该公司)章与经办人李某的签字。但上面没写明月利息5%的字样,由于和李某多年相识的关系,周先生根本没有产生怀疑。

  利息泡汤,本金换来糊涂借据

  3个月后,周先生得到了李某向他承诺的那5%的月利息,自此他彻底相信了这家公司的信誉,同时也对自己当时没能拿出更多的钱借给该公司而后悔。可令周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仅仅得到了这一次利息,又过了3个月时公司没有向他支付利息,下一个3个月过去同样也没有了利息的消息。周先生开始怀疑该公司的可信度,就找到公司索要自己那9万元的本金。公司答应归还其本金,但由于马上拿不出现金,让周先生等一等。周先生等到了2004年3月还是没有消息,就去公司找负责人要钱。经过商议,公司答应周先生于当年的4、5、6三个月分批还款,并重新写了一个借据,上面还是有李某的签字和该公司作为担保单位的盖章。拿了借据的周先生已经不奢望能够获得巨额利息了,只希望公司能够遵守还款协议把他的本金还给他。可公司只在随后的5月31日还了他9000元后就再也没支付过一分钱。周先生后来又无数次的找公司要求还款,但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在2006年3月,周先生听说如果再要不来钱,那么那份借据就到了诉讼时效的期限了,于是就找到公司要求他们无论如何也要在这个月把钱还上。又经过一番商议,公司的财务部门在原有的还款协议上写明该协议继续有效,并盖上了法人代表的名章。这样又过了两年,2008年3月周先生去讨借款时,公司财务部门同样在原还款协议上写明了该协议继续有效,同时又加盖了另一家企业(公司说是在香港注册的该公司的子公司,后经律师调查在香港并没有找到该子公司)的公章。

  多年的催缴并没有让周先生要回大部分的借款,只是多了一些莫名其妙的借据,这让周先生觉得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了,他找到律师咨询,寻找解决办法。在与律师协商后,周先生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这场借款风波。

  借款人欲盖弥彰,

  周先生的代理人、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的陆律师在分析此案时对记者说,由于借款人故意模糊借款主体的行为以及周先生豪无警惕性和法律常识,使借款人达到了欲盖弥彰的目的。

  从公司开给周先生的借据上看,借款人主体和承担责任的担保人等签字盖章一共有公司、李某、法人代表崔某和另一家所谓香港注册的“神秘公司”,达到四个。这四个主体使权力人周先生在诉讼中会遇到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而且如果他们相互推诿,就会使诉讼更加艰难。陆律师表示,通过在借据上的签名以及公章,他们经研究打算把上面所有的相关责任人都列为被告(那家香港注册的公司因为查找不到住址而不得不放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周先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当心借据有陷阱

  借据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是出借人索要欠款的证据。从以往的该类案件来看,因借据内容存有很大异议,或借据字迹错误或约定不明,致使借据变为一张废张,不仅给出借人索款带来障碍,。因此,正确书写借据,是出借人实现权利的保障。借据的基本内容包括:借款时间、数额、借款人、出借人、利息约定、还款时间。这样的借据较为完整,不会产生歧义,也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

  陆律师提醒说,借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借据有时也会暗藏杀机,在实践中常见有四种情况。

  “模糊型”借据。有的借款人在借据上标明“与他人合伙关系结算后归还借款”、“买方支付货款后还钱”、“赚钱后还款”等字眼,当债权人要求其还债时,借款人就会提出约定条件尚未成熟或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进行抗辩,为债权人及时追索欠款设置障碍。

  “随意型”借据。有的借款人向出借人立借据时,常常随随便便地用小写的阿拉伯数字来表示借款金额,这给不良出借人恶意篡改借款金额提供了可乘之机。

  “无头型”借据。有的借款人在书面写借据时有意不写自己的名字或出借人的名字,有的甚至将出借人和自己的名字一起“遗忘”,致使借据从字面上看根本不知道债务是谁所欠或者应归还何人,人们常称之为“无头”借据。一旦借款人耍赖,给债权人追索欠款增加了很大的麻烦。

  “变种型”借据。就是在借据上略施手脚,使借款关系变成其他通常是投资合伙关系,加大了债权风险。如A向B借款20000元,A在写借据时将其写为“收条”,注明“收到B20000元”。后A与他人的合伙生意亏损,A就串通他人说B也是合伙人,这20000元属合伙投资款,所以写收条而没写借条,既然大家合伙的生意亏了,当然就不应返还投资款。B有口难辩,后来花了很大代价请律师调查取证,通过打官司才追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