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亮点解读(二) 郑吉文
发布时间:2019-08-17 13:47:15
侵权责任法重点亮点解读(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被称为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的另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历时7年、经过四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终于顺利通过,这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其内容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各界对侵权责任法纷纷称赞,认为此法对更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出现了如下新亮点:
一、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必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三、关注患者权利,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
《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该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如果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赔偿相当于垫付,医疗机构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另外,《侵权责任法》还剑指非法“医闹”,该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网络侵权首次纳入,强化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对于公民网络领域的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例如该法第62条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租借驾车出事,车主不再担责
《侵权责任法》将机动车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该法在第六章中规定,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时,由借用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
六、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在法律中第一次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该法还第一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七、保姆侵权,雇主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是对雇用保姆、装修工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造成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保姆侵权雇主承担责任,这样规定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因为通常情况保姆是弱者,其赔偿能力也相对较弱。另外从法理上来讲,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雇主既然享有“职务行为”所带来利益,也应承担“职务行为”带来的不利益,这是公平的,也符合法律基本精神。事实上,强化雇主责任也是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但是,保姆是否即便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呢?该法未对此作出规定。这对雇主来说是不公平的。雇主首先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公平起见应赋予雇主在保姆故意、重大过失等情况下有适当的追偿权。
八、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防止饲养动物对人损害做了更加周全细致的规定,该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在第82条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律师:郑吉文律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被称为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的另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历时7年、经过四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终于顺利通过,这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其内容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各界对侵权责任法纷纷称赞,认为此法对更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出现了如下新亮点:
一、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必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三、关注患者权利,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
《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该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如果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赔偿相当于垫付,医疗机构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另外,《侵权责任法》还剑指非法“医闹”,该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网络侵权首次纳入,强化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对于公民网络领域的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例如该法第62条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租借驾车出事,车主不再担责
《侵权责任法》将机动车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该法在第六章中规定,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时,由借用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
六、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在法律中第一次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该法还第一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七、保姆侵权,雇主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是对雇用保姆、装修工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造成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保姆侵权雇主承担责任,这样规定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因为通常情况保姆是弱者,其赔偿能力也相对较弱。另外从法理上来讲,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雇主既然享有“职务行为”所带来利益,也应承担“职务行为”带来的不利益,这是公平的,也符合法律基本精神。事实上,强化雇主责任也是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但是,保姆是否即便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呢?该法未对此作出规定。这对雇主来说是不公平的。雇主首先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公平起见应赋予雇主在保姆故意、重大过失等情况下有适当的追偿权。
八、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防止饲养动物对人损害做了更加周全细致的规定,该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在第82条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律师:郑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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