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同时获得
发布时间:2019-08-29 01:42:15
浅析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同时获得
当在履行工作职责而遭遇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既申请民事责任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同时请求。本文将对此问题展开分析。
按照中国现行《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关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权利人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康复和分散雇主的工伤风险,中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而所有的职工也都应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从性质上讲,工伤事故赔偿受劳动法调整且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在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人身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场合,其实质是对权利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害。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工伤事故的雇主或责任人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以,一起工伤事故可能同时符合我国民法和劳动法规定的要件,基于该两个法律部门所规定的不同的赔偿责任,理论上受到伤害的劳动者也可以基于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主张权利。
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碰到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遇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劳动者能否既请求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民事责任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即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可否兼得?下面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给出自己的分析。
一、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而言,因人身侵权造成的损失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19条的规定,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后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变得清楚。该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权利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侵权造成权利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是否解决了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所造成的双重赔偿问题呢?我们认为从该条规定本身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最高院有关领导也曾指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权利人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权利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权利人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方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权利人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权利人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方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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