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借款出现两张借据,应采信哪方?
发布时间:2019-08-23 09:31:15
2007年2月6日被告万某因急需用钱,便向原告文某借款50000元。原告文某诉称,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是用收款收据的三联单写的,被告把第三联(交给付款单位的一联)给了原告。被告在2007年内陆续归还了借款累计15000元,尚欠35000元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5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据复写件,并提供证据证明收据纸张为被告提供的。
被告万某辩称,被告确实借了原告50000元,并用收据打了欠条。但是当时并不是按收据格式填充式书写的,被告也不知道借条被复写成了二联、三联或者四联。被告已经还清了原告50000元,并依法收回了原始借条。被告在庭审中也出示了原始借条。
【分歧】
对该案,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万某应归还原告文某借款35000元。理由为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是个不争的事实,用收款收据来打借条的方式也是可能的存在的的。作为民事纠纷,其主要依据是证据效力优先原则,从本案整体证据来看,原告证据优势更大。
第二种意见:驳回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存在两份借条,即被告手中的原件和原告手中的复写件。从证据效力看,原件效力优于复写件。
第三种意见:。理由为本案涉及诈骗的问题,不能以民代刑,否则可能存在包庇犯罪的问题。
【管析】
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为查明借款收据本究竟是哪方提供的;二为两份借条的存在,即原件与复写件。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首先要查明的便是打借据的收据本是由哪方提供的。如果收据本为原告提供的,写完收据后收据本应被原告带回,则原件、复写件都应在原告手中,则可能存在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但借据复写件仍在原告手中的情况;如果收据本是被告提供的,那么被告将第三联交给原告后,原件则还在被告手中,那么被告可能在未还钱的情况下手中有借据原件。从本案看,原告提供了一份被告万某向邓某出具的收据,该份收据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同一本收款收据,且收据编号是相连的,证人邓某也证实给收据是被告万某提供的。从证据优势上看,收据本为被告提供的可能性较大,则被告虽然有原始借据,但并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将欠款归还了原告。
二、对于两份借条的存在,两份证据都是有效的。复写件不同于复印件,其与原件一样具有效力。按上述证据分析,收据本是被告提供的,则借据原件应在被告手中,如果被告已还款,那么借据复写件不可能仍在原告手中。在民事案件中,应从证据优势方面来判断,在是从全案的整体证据出发,不能只从原件效力优于复写件的角度去分析。综合本案的证据,被告仅凭手中的原始借条不足以对抗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证据更具有优势。
三、,本案可能存在一定诈骗的问题,但是至今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诈骗,,而只能作为民事纠纷去处理。
四、从常理上分析,如果被告已经归还了原告的借款,原告蓄意要被告重复还款的话,原告则会主张归还50000元,完全没有必要承认被告已经归还了15000元,而只主张要求被告还款35000元。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被告万某应归还原告文某借款35000元。
汪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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