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 公司担保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28 02:46:15
【个人债务担保】个人借款 公司担保无效
刘阳任某公司董事长期间,因个人经商所需,向魏某借款10万元,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盖章。因刘阳未能按约还款,,要求刘阳归还借款并由刘阳任职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阳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让本公司为其个人债务进行担保,违反法律规定,确认该保证合同无效。公司对造成保证合同无效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阳偿还魏某借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万元。
★法理评析★
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虽免除了连带清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担保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保证人(公司)违法提供担保,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不能以不知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免责。公司因对保证合同无效有过错而承担的责任,仅仅是债权人因保证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非对主合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由公司承担2万元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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