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27 04:10:15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
颁布日期:19990211 实施日期:199902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
最新资讯
-
08-12 1
-
08-09 1
-
08-06 1
-
09-01 1
-
08-19 1
-
08-2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