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遗留的借条引发姐弟反目成仇

发布时间:2019-09-01 09:04:15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2日,卢x军和妻子周x与往常一样在小小的皮具店内开始了一天的经营。也就是在这一天,,卢x军被自己的堂姐卢x凤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欠款11250元整。卢x凤诉称卢x军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6月30日向其借款11250元,并立下字据,约定该笔借款于2010年9月30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但不还款,还对原告大打出手,使原告受伤,。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亲笔所写的欠条

  【承办过程】

  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卢x军在我过去一位当事人的介绍下到湘晋所咨询,经我初步了解,被告卢x军与原告系堂姐弟关系,过去一起合伙开皮具店,之后双方散伙,由被告一人盘下店子来继续经营。由于散伙时双方的债务没有结清,后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年多之后,被告已经还清了全部债务,但遗留一张11250元的欠条在原告手上没有收回,原告因此再次向被告主张偿还,被告的父亲知道后很生气,动手教训了原告,,。我听了被告卢x军的陈述后感觉这个案子标的虽小,但双方争议很多,甚至已经引发过一次治安纠纷,原告因此住院治疗。起诉解决虽然是好事,,判决结果没有说服力,那么一方当事人肯定不服,,很可能酿成悲剧。我进一步了解到,被告卢x军属于超生游击队,其举家从农村来到城市干个体并违反计划生育,共生育了四个孩子,加上父母,一家八口人租住在仅40平米的宿舍楼里面,生活的困难可想而知,如果仅仅因为欠条没有收回就要归还二次11250元,那没有任何人能接受。,被告作为一个不懂法的人,,只会采用过激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因此,唯一的办法就是找到欠款已经归还但欠条没有收回的证据。

  该案标的虽然不大,但是要想查明真正的客观事实,不可能仅凭被告的陈述,那么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量肯定很大,而且调查的证据必须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才有可能推翻原告所持的欠条原件内容。如何收费,我很头痛,如果收几千块钱,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没有委托律师的价值;因工作量很大,如果少收费的话,还不如提供法律援助。我看到被告卢x军那无助而又期盼的眼神,最后决定无偿亲自代理该案。我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主要是以下原因:1、被告家庭确实苦难,不能因为贫穷让他们失去法律援助的灯盏;2、原告在起诉时已经通过媒体报道的方式给被告施加压力,试图将被告描绘成一个不讲诚信的卑鄙小人,此时被告被仇恨填满头脑,急需为他洗清委屈;3、律师的天职促使自己不能容忍贪婪的小人堂而皇之的通过法律手段获得非法利益。

  【承办结果】

  我在决定为卢x军提供法律援助后,马上开始了调查。首先,从原被告合伙开皮具店到散伙的结算中进行调查取证;其次,从参与原被告散伙时的有关老乡中调查取证;其三,从看到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的老乡中深入调查;其四,从原被告因本案引发治安纠纷的公安干警及附近邻居中了解案情。经过近一周的亲自调查和了解,我对本案真实情况有了客观的了解:原被告系堂姐弟关系,2008年底至2009年6月期间,原被告曾在一起合伙开店,后来所开皮具店由被告一人盘下来经营,经结算,被告应当返还原告3万余元的退伙款项,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对余下部分向原告出具了二份欠条,并约定还款时间。在被告归还第一笔欠款的时候,原告担心被告不能按时归还余下的11250元欠款,于是,要求被告重新写一张11250元的欠条,并注明不能按时归还的后果。重写欠条时,原告并没有退还原欠条或撕毁欠条。而是一直保留了该笔欠款的二张欠条。这样,当被告在2010年9月份付清余下的欠款并收回一张欠条后,原告又持另一张欠条主张还款并引发了本案的争议。

  本案于2010年12份开庭审理期间,原告为了证实被告欠款属实,不仅通过媒体歪曲报道混淆视听,而且多次找到合议庭的成员以下跪的方式表述自己的心迹。一个如此小标的的案子,法庭审理了一天才休庭,可见,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是很激烈的,对案件审理期望有利于自己的结果是强烈的。事实总是经得起雄辩的,原告自以为有了一张欠条就可以颠倒黑白,实现其贪婪的私欲,但是无论原告怎样伪装,如何狡辩,最终,,查明了该案的客观事实,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收到一审判决后,面对法庭查明的事实,透彻的说理,精辟的分析,自知上诉属于徒劳,故放弃了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最终,被告心头负担尽释,也相信了公平和正义就在自己的身边。为了表达感谢之情,被告于2011年3月亲手将一面锦旗送给了我。该案判决生效后,晚报详细报道了案发经过,纠正了之前的主观评论。此时,媒体的镜头对准了我,希望我能接受采访,但是被我婉言谢绝。

  【简单点评】

  本案原被告本身就是堂姐弟关系,应该说这种亲情是弥足珍贵的,作为代理律师我未曾想到,仅仅一张遗留的欠条就可以让人顿时歹意,忘却亲情,忘记有恩于自己的亲叔叔的扶持(原告父母早逝,系被告父亲从小照顾原告亲姐弟成人),企图获取不利之财。这种妄图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不正当权益的行为,未尝不是对法律的亵渎。属于我在法庭辩论中有一份深深的刺痛感,并非为原告的行为,而是为我们所处的社会大环境,在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虽然收获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也因为贫富差距的扩大,造成人们心理上的严重失衡,甚至道德的缺失。所以,许多人在利益面前,遗弃了亲情、友情和爱情。但本律师始终坚信,在非法与合法的辨析中,后者终将笑到最后。该案也再一次提醒广大律师,千万不要忽视了调查取证的重要性,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厘清事实,还原案件本来面目的关键举措。

  2011年6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