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及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19-08-10 16:11:15
【基本情况介绍】王小姐所在公司是我市某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该企业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王小姐公司作为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房屋权属,但对于这房屋如何缴纳契税,她不是特别清楚,为此,她前往办税大厅进行咨询。
税务工作人员在了解王小姐公司的情况后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所以王小姐所在公司无需缴纳契税。
税务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假如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地税部门同时提醒,通知中规定,为补偿企业安置员工损失,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另外,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也免征契税。(张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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