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还钱 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股权转让董事会决
发布时间:2019-08-25 16:35: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2008年3月,甲公司将其办公楼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同年10月,工程施工至总量70%时,因资金紧张,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该工程以62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抵销应付乙公司的工程款后,乙公司还需向甲公司支付转让款1800万元。双方约定乙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款。
工程竣工后,乙公司将该楼整体出售给丙公司,约定丙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款。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款,乙公司均称因丙公司尚欠乙公司售楼款,故无钱付给甲公司。起诉丙公司索要售楼款。甲公司可否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所欠的1800万元?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公司可以以丙公司为被告、。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的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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