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中对债务人处罚

发布时间:2019-08-05 11:10:15


  古罗马中对债务人处罚

  债务人处罚的习惯起源于古代债务奴隶的传统。公元前5世纪中期的罗马12铜表法规定:对于逾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允许债权人用15磅重的枷锁将其锁上,在债权人家监禁60天。并且,债权人对债务人不承担提供食物的义务。 债务人在受到一定的公开侮辱后,也许能够通过诉讼程序和提供程序上的保证(guaranties of due process)得以赦免。如若不然,,或作为奴隶卖到泰伯河对岸的外国人区。 如果有二个或更多的债权人同时对债务人提起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那么,该债务人的身体就要根据各债务人的请求被分割成几块。 12铜表法中规定的这些残忍地处罚债务人的方法事实上在罗马是否经常被执行,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考证的事情。但这至少说明当时的法律对债务人监禁、债务人奴隶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往往被一些债权人滥用于讨债诉讼,。由于人体执行是罗马市民法的特征之一,因此债务奴隶也就成了正当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体执行受到世人的谴责,逐渐得到了缓和,财产执行逐渐取而代之。但是人体执行的遗迹仍然或多或少地给后世的强制执行罩上了阴影。

  中世纪的欧洲,为了维护军队和领主家臣的利用价值,债务人监禁和对债务人身体的处罚办法受到了限制。但是在封建制度处于低潮时,债务人监禁制度由于得到教会的支持和赞美,又很快得到了复苏。本来,在摩西的法中存在着保护债务人的庇护制度,并且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异教,最终在基督教中走向普及。但在在公元5世纪,这一庇护制度受到罗马法的改造,逐渐走上了拥护债务人监禁和处罚的道路。如535年发布的新敕法第17号规定,发放债务人的庇护状有两个限制,一是债务人要到法庭接受审判,二是要等到该判决执行完毕。 结果,教会成了债务人审判和债务人监禁的协助者。教会把负债和支付不能的行为看成是罪恶深重的行为,对于支付不能的债务者,一般都要予以开除教籍的处罚。当债务人死亡时的财产不足与清偿债务时,则不能给予该债务人以基督教徒式的埋葬。在一部分地区,神父如果赦免了死去的债务人,该神父就要代为承担该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债务人逃避监禁的,在抓到后要被强制穿上印有记号的服装。对于不诚实的债务人的监禁,在新约全书的《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中都有详细的记载。 因此,在中世纪的欧洲,缓和债务人监禁的尝试受到了圣职人员和宗教法学家的抵抗。

  随着破产法的诞生,。破产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诉讼程序 missio in bona 和 bonorumcessio 。按照前者的诉讼程序,虽然在一年以内不能逮捕债务人,但却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监禁和免除剥夺公民权。后者是需要司法认可的任意性债务免除手续,但只是对无过失的支付不能的债务人才有效。另外,当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或只有名义上的财产时,则不能利用该程序。 通过这一程序,一部分债务人得以免除了逮捕与监禁,避免恶名远扬,并且被允许可以保留必要的新得到的财产。因此,债务人如果在以后能取得充分的财产完全返还其债务时,他就可以免除人体执行。

  破产法的思想产生于中世纪意大利城市国家的商法实践,因为在当时的香比尼集市上,对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程序,一方面可以逮捕债务人以便扣押其商品,另一方面是为了在所有的债权人面前迅速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这些规定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和解,逐渐演变成了不完全与商人的私力救济相一致的强制执行的最初规则即破产法的思想源泉。 破产法在13、14世纪的意大利城市国家中虽然得到了复兴,但其特征之一是对破产人仍然要施以臭名,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听任债权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随意处置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