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债务人承包地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14 14:44:15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较以往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各种税费改革、土地实行两勉一补等利民政策,给广大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实惠。但土地的增值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使各种经济纠纷明显上升,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明显繁重。就执行工作而言,尤显艰难。

,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当事人自身和客观上的种种原因,不能按调解协议如期履行,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目前农村地区的案件,当事人大多都有依法承包的土地,就农民依法承包取得经营权的土地,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该土地能否依法强制执行,实践中意见不一,操作不一。

  针对这一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做为承包人对土地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经营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不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内,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方式流转获得合法收益,近似于自己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其它财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处分权。如债务人在没有其它条件清偿债务时,自愿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将全部或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还债的方式流转于债权人,既不损害集体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自身的债务关系,也是一种收益,无不当之处,应予支持和提倡。而且认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又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执行给债权人经营,或者强制流转予第三人,以市场流转价格计算承包费抵偿所欠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非个人所有,不同于公民拥有的其它财产,承包人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按照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使用、经营、收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禁止承包人以承包经营的土地抵偿债务。。该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有三。,发包方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