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下落不明,作过的口头保证成立吗?
发布时间:2019-08-21 20:46:15
核心内容:债务人下落不明,其他公民对债务作过的口头保证是否成立?接下来就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网友提问:
债务人下落不明,其它公民对债务作过口头保证的,这种保证成立吗?
律师回答: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口头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延伸阅读】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债权人该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释(2008)10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也就是在事实上已解散但未经清算或未清算完毕,尚未注销的清况下,债权人发何更好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规定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的,应当包括清算完毕情形已成立了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未清算情形下依法负有启动责程序的人,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目的在于明确对企业法人中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应当清算而未清算,或者虽然开始清算但未算完毕时,如果发现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有义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便通过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转。该规定并未排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申请权,并不互相排斥。
因此,当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下,债权人当然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以此情况下债权人无申请权为由,不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二、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不影响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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