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利息 原告主张利息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11-06 09:16:15
利息未约定视为无息 原告主张利息被驳回
案情
2007年5月2日,吴x找到李x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要求借款。当日,李x借款5万元给吴x,约定一年后归还,双方当时并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吴x并未按期归还借款。2008年6月,李x找到吴x要求归还欠款,但被吴x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推托。,要求吴x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吴x归还原告李x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合同期内利息的诉请。
分析
原、被告间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属无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但无息的民间借贷并不影响原告在被告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利息,应以原告有证据证明主张被告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徐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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