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9 00:21: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2]48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 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专题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代理支付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半年利息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代理支付1997年记帐式(二期)国债第五年利息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代理支付2001年记帐式(十二期)国债第一年利息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1年记账式(七期)国债第二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