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涉及广东发展银行所承接的广东中银外汇经营部为债务人的债务利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5 21:41: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199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并全部承接了广东中银外汇经营部的债权债务。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广东发展银行所承接的广东中银外汇经营部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处理债务利息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涉及广东发展银行所承接的原广东中银外汇经营部为债务人的债务利息计付问题,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函〔1997〕421号、银银管〔1997〕46号、银复〔1998〕350号所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对私人存款和境内法人机构1994年8月1日之前的存款,扣除已提利差后,按同期银行法定利率计付至1996年12月31日(存期内按定期利率计算,以后按活期利率计算);对境内法人机构1994年8月1日以后的债务不支付利息,并要扣除已付的利差”。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发布文号: 法〔199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并全部承接了广东中银外汇经营部的债权债务。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广东发展银行所承接的广东中银外汇经营部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处理债务利息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涉及广东发展银行所承接的原广东中银外汇经营部为债务人的债务利息计付问题,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函〔1997〕421号、银银管〔1997〕46号、银复〔1998〕350号所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对私人存款和境内法人机构1994年8月1日之前的存款,扣除已提利差后,按同期银行法定利率计付至1996年12月31日(存期内按定期利率计算,以后按活期利率计算);对境内法人机构1994年8月1日以后的债务不支付利息,并要扣除已付的利差”。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相关专题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关于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和附息国债利息支付等有关事宜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 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行问题的通知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1999年记帐式(八期)国债第二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