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支付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第一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0 07:40: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1996年第10号公告和1997年第1号公告,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1997年11月1日支付第一年利息。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按年付息国债,发行面值总额209.70亿元,年利率8.56%,利息支付总额为17.95032亿元,手续费率为利息支付总额的0.05‰。按照节假日顺延的付息规定,利息支付日为1997年11月3日。
  二、本期国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的交易清算系统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三、。。,最迟应于10月27日15∶00前,,我部经审核无误后,。
  四、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10月30日,即凡于10月30日以前在各交易场所购买并到10月30日(含本日)当日交易结束前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人,为本次利息的最终所有者。本期国债于10月31日停牌1天,由各交易场所根据本场所的具体情况,办理付息前的有关事宜,以保证在11月3日(星期一)投资人能按时领取利息。
  五、由于本期国债系付息国债,向投资人支付利息的同时,还将继续在各交易场所流通交易。因此,本着方便投资人领取利息的宗旨,各交易场所可根据本场所的清算特点,制定相应的领息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交易场所在向社会公布付息办法前,须将本期国债的付息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六、各交易场所应本着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国债信誉的宗旨,及时支付投资人的应得利息,不得拖延。在办理付息手续时,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手续费。
  七、本期国债付息后重新进行交易的时间为11月3日,各交易场所应对重新上市交易的本期国债代码作特殊标记,以示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