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24 19:37:15
正确处理本起典型的票据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四个法律问题。一、合理界定银行善良管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二、对银行“应当发现”而“未识别出”责任的证据补救;三、恰当评判本案支票签发、转让的行为效力;四、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第六十九之立法本意。
案情
2005 年4月20日,C回收公司收购了案外人的X属废品,对方要求“开张支票以便向单位交帐”,经办人马X如便找到存在业务往来且尚欠本单位15万余元的A实业公司商议:本单位交纳现X400元,由A实业公司开具一张400元的现X支票。A实业公司应允,立据收取现X400元,同时签发了一张收款人为自己的BH/02l3740239号《中国工商银现X支票(鄂)》交与C回收公司。C回收公司当即将支票交与给出售X属废品的案外人。同年4月22日, 案外人持将大小写X额变造为49400元的支票前往A实业公司开户银行——B行江南支行所属体育路分理处提示付款。体育路分理处工作人员发现支票用途一栏填写为“费用”,便告知说A实业公司与银行签有委托合同,“费用”科目的现X支取限额为20000元,要求重开支票。次日,案外人仍持该号再次变造为 “工资费”的支票前来取款,体育路分理处工作人员仍系前一日的接待人员,但未能识别出以上三处刮擦、涂改痕迹,支付了现X49400元。同年4月25日,A实业公司在与体育路分理处对帐时,发现帐面不当减少X额49000元,便与体育路分理处交涉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案外提示付款人下落不明,该案未能侦破。
2005年4月2 8日,司法鉴定。该会出具的宜刑协[2005]文检字第009号鉴定书叙称:在放大镜下观察,送检的现X支票上人民币(大写)一栏中“肆万玖仟”用途一栏“工资费”及数字“9”等文字下有部分票据格线和底纹有破损痕迹。利用CVL—380Ⅱ型文件物证检验仪中红外波段进行观察,发现支票上人民币(大写)一栏中“肆万玖仟”用途一栏“工资费”及小写数字“9”等文字下均有残留的黑色笔痕。鉴定结论为:该票据存在涂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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