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9-08-24 01:03:15


申诉书

申诉人:陈x(陈国x),男,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州市xx张x大街14x号,

被申诉人:广州铁路运输分局

,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依法对该生效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一、申诉请求:

,依法改判。

二、案件来源:

:;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原二审程序开庭前申诉人已取得拆卸房屋的《建筑凭照》,遂主张“逾期交货系因办理拆卸手续延期,请免逾期罚款,并请求展期交货及免以房屋作抵”,但原审判决不仅无视申诉人已取得《建筑凭照》,完全有履行能力的事实,还歪曲事实称申诉人“因无重建计划而建设局不批准拆卸”,在原被告双方并无抵押合同的前提下直接判决以申诉人的房屋抵偿被申诉人(以下简称铁路局)货款,是错误的。

1、申诉人、何拾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四日与邵修文的代理人罗韫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约定由申诉人和何拾购买邵修文所有的东沙角十三号和东堤三马路一号房屋,谈价五千万元,当日付定金五百万元(旧币,下同);因该楼属于超龄房屋,次日申诉人、何拾与铁路局签订合约将拟拆卸的旧青砖卖予铁路局,收取铁路局定金四千八百万元;十一月八日申诉人、何拾付清房款并在广州市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落定,当日;十一月十八日广州市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安排十二月三日办理断卖手续;十一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一日的南方日报登出了交易通告。

2、在房地产交易所的通告登出之后,铁路局派人找到了罗韫玉,称申诉人和何拾有问题,要求罗韫玉改与铁路局交易,将房屋卖予铁路局,并因此起诉。本案经两审判决生效后,铁路局对“按价卖予原告(铁路局)”的判决仍不满意,:一九五三年北字三四五号,二审案号:一九五三年市复三三三号〕,要求将房屋直接判予铁路局所有。可见,铁路局在申诉人交货期(十二月十日)还没到的时候,已放弃让申诉人依约履行交砖义务的权利,改为直接主张申诉人、何拾向罗韫玉购买的房屋归其所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A。:“原告广州铁路局提出意见要求复审理由,认为购买干泰当楼款是铁路局付出陈x未办好交易手续,房屋不是陈x所有。买卖当楼经过更与其他单位无关,所以要求将干泰当楼判归他们所有”;

B。罗韫玉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致广州市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函件一份:“贵公司(交易所)所定之日期为十二月三日,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一日之南方日报有登出。后有铁路局东站修建委员会佘华培同志通知我(罗韫玉)陈x何拾二人因有问题,着我停止与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