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债权债务的重新认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9-08-11 19:25:15


  谈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债权债务的重新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此前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法定事由指: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其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以及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要求均可视为中断(这里的有关单位含仲裁机构债权人的主管部门)。总之,无论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那些,它统统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即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外,自然不可能再发生中断,而只能产生丧失实体胜诉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当事人对原有债权债务的一种新的认可,是由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派生或发展出来的一种新的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下列情况均可视为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或者诉讼中断:1、债务人在催收款项通知单上签署否认债权或承认债权但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2、债务人在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代理人作的谈话笔录上签署债权债务不能确认或不知晓的意见。如前所述,成立中断的法定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既然诉讼时效已届满,就不再可能有中断。至于能否构成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稍作分析便能知晓。

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第九十条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可仍有一些糊涂的认识。电视媒体曾报道过一个这样的案例: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乙催款,乙在甲的催款单上签署了诉讼时效已过的意见。。乙仍作已过时效的答辩。甲认为乙已在催款单上签了字,应视为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判决乙向甲支付款项。当记者采访那位法官时,法官竞振振有词地说:,所以我们认为只要债务人签了字或盖了章,无论他是否承认债务,都应当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显然,,便是将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混为一谈。据调查,。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他们之间除了能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这一相同点之外,无一相同之处。

  (一)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由民法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不容许当事人对时效中断的内涵、外延和规定等作出修改、变更;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允许当事人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自由处理。

  (二)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2年或20年之内;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如当事人对债权债务作出调整修改性的重新确认;也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后(如上述司法解释所述),那怕几十年、上100年,只要当事人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应重新记算。

  (三)成立的条件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前述三种法定事由之一,便可成立,。例如: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无论义务人是否认可;又例如:只要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无论债权人是否主张了权利,都可构成中断。而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必须是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的履行时间、方式、标的、数额等达成新的协议。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10万元债权,义务人只认可7万元,那么可视为双方对此7万元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剩余的3万元因不能得到重新确认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此3万元债权的存在,也只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法律保护的权利。

  (四)产生的作用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只能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不能改变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内容;而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既能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又能重塑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债权人往往为了追求效率而放弃部分债权。

  (五)所指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中断不单针对债权,也针对当事人的其它各种权利,如物权等;而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当然只针对债权。

  正是基于上述法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