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委托调查讨债需防范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9-08-10 09:07:1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民间债务和纠纷大量增多,特别是经济危机爆发以来,这类情况有大幅上升的趋势。面对纠纷,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不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走正常的仲裁或诉讼渠道,而是选择其他途径为其实现债权或挽回损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以社会、商务、法律事务调查以及咨询等名义注册的“侦探公司”和“讨债公司”应运而生。与一般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咨询机构相比,这两类公司的收费高昂,有的甚至与委托人约定按照收回账款一半以上的比例提取佣金,但即便如此,仍然有人愿意找他们帮忙“了事”。面对当前诉讼程序繁琐、周期较长,且实际执行到位率较低的客观现状,虽然有一些企业确实通过委托这两类公司,达到了快速解决问题的目的,但其中却蕴藏着极高的法律风险。

  作为委托人来讲,他们关心的是自己的账款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快速收回,以及自己亟需掌握的信息如何到手,而至于侦探、讨债公司采取何种手段为其达到目的则在所不问。实际上,这两类公司都是借助企业经营的形势从事法律禁止的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通常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用设备,实施监视、围堵、纠缠、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活动。这些活动极可能触犯或者诱发多种犯罪,严重干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此外,部分侦探和讨债公司还拉拢勾结国家机关及通讯、金融、交通、传媒等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假借私权利有偿救济之名,侵蚀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公权力。这两类公司之间相互串通、共享资源,正向着网络化、联盟化的方向蔓延,逐渐演变成“机构设置完整、核心权力集中、内部约束严格、外部形式合法”的违法犯罪组织。

  这两类公司背后往往有犯罪集团或黑恶势力为依托,除了实施一些软暴力手段外,有的还采取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行贿,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实现其目的。通过非法手段甚至犯罪手段获得的信息和取得财产,必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期,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对这两类公司的打击力度,如果一旦查清相关事实,那么不仅委托人前期支付的委托费用不可能退回,而且讨债公司已经追回的债务也不可能直接发还给委托人。如果委托人调查的事项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抑或是委托人与这两类公司授意或是串通,除了要承担被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风险,恐怕还要遭到责令停产停业、吊扣执照的行政处罚,严重的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这两类公司之所以有存在的市场,虽然有当前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还是一些企业对商业风险的防范意识薄弱,以及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的急功近利思维之故。经济往来必然存在商业风险,预防风险的发生以及将风险减少到可控范围之内,比起事后的“补救”要更为直接和有效,且成本更低。比较可行的方法有,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对方的资质、注册资本情况、登记备案情况、银行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和检索;通过专业人士为合同具体条款,诸如合同标的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地点、付款方式、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把关;充分运用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种担保形式,为未到期的债权寻求可靠的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视各类文书、票证、协议的保存,包括通话记录和电子邮件等非传统纸质材料的收集;及时了解对方的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有效运用预期违约、双方同时履行等法律手段;一旦发现对方违约,迅速采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等方法,防止资产恶意转移;面对诉讼或仲裁,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材料,提出合情合理的诉求及法律意见;发现对方突然“人间蒸发”,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对拒不履行判决或仲裁的,要关注其行踪和动向,及时向执行机关提供其可能隐藏的财产线索,等等。

  要运用好上述方法,应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法律人士,正规的律师事务所中富于经验的律师,其调查取证和帮助委托人收回债权的能力并不逊于“侦探公司”和“讨债公司”。律师的权利是法律明确赋予的,而且他们也懂得如何合理合法的运用这些权利,从而规避法律的风险。当然,如果迫不得已已经委托了这两类公司,那么还是应该及时解除委托,避免更多地投入成本和产生更大损失的可能。毕竟成熟的市场经济需要有序稳定的市场环境和规范诚信的经营行为,任何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的行为,肯定不是企业持续发展、做大做强的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