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治理的债权人财务风险管理
发布时间:2020-01-31 16:57:15
从风险承担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相对于债权人来说股东或者经理所握有的剩余控制权太多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一切重大决策都拥有控制监督的权利。控股的大股东可以选择、委派、更换公司的管理人员。当然,公司的经理在与股东的博弈中也能捞到一定的好处,可以说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几乎都在股东和经理手中。虽然债权人虽然可以在公司破产的时候通过清算程序把控制权掌握在手中,但是这种相机控制权只是能够保证事后的控制,却无法控制管理层以及股东在事前采取对债权人有害的行动,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获得控制权的时候,他们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了。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有限风险,他们会热衷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通过这种项目他们可以获得几乎所有的收益,而风险却转移给了债权人来承担。因此,按照阿洪和博尔顿(Aghion and Bolton)的观点,如果要达到债权人的风险承担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应该从股东手中转移一部分给债权人。
因此,许多 研究 公司 理论 的 经济 学家越来越认识到“股东是公司所有者”的提法过于简单,公司所有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股东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 企业 所有者”,在其他不同的状态下或不同的阶段,职工、债权人、经理都要承担公司的风险,是公司的剩余收益索取者,具有做出最好决策的激励,应该成为公司的所有者。
(二)导致债权人财务风险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
针对债权人财务风险的原因除了治理权后置,学者们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探讨,涉及 社会 因素、体制因素、 法律 因素等。[5],[6] 但笔者认为导致债权人财务风险的根本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形成的。
根据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 问题 不一定要考虑产权的初始状态,只要完全消除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外部性问题即可内部化。因此,笔者认为,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是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债权人在与出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和风险增加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通常用来描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中,由于所有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利用自身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比所有者了解更多信息的优势,实际上支配着企业的财产,不受终极所有者的控制,即所谓“内部人控制”。对债权人而言,在借贷活动中,同样存在着债务人占有私有信息为特征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股东和经营者比处于企业外部的债权人更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更了解什么样的决策对企业更为有利,他们往往利用私有信息的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谋求个人利益,选择有利于增进自身效用而不利于债权人的各种行为。缔约前,由于“逆向选择”,债务人知道自己的态度和能力,但债权人却不知道,而只知道它们总的分布。缔约后,由于“道德风险”,债务人知道自己是否尽了力,是否按与债权人的协约行事,但债权人却不知道,因为不可观察、不可证实,或者即使可以但成本太高。“逆向选择”使得债权人无法对借款人的信用质量和偿债能力做出可靠的判断,在不能正确比较众多借款人之间的信用质量时,他们只能按照所有借款者的平均质量决定其贷款利率。在贷款利率一定的情况下,信用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借款者认为按照平均利率取得资金不合算,从而不愿意从资金市场筹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信用质量低于平均水平的借款者则希望尽量多地按平均利率筹集资金。由此导致信贷资金向低质量借款者流动,即越是信用质量差的借款者越容易取得市场信贷资金。虽说债权人可以通过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来加以防范,但由于债权人无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事事都实施监督是不可能的,更何况监督是要付成本的,有时这种付出可能相当大。可见,信息不对称为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创造了外部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有限责任使得信息不对称对债权人财务风险的 影响 变本加厉。有限责任使借款人对极端不利事态(如破产)的损失享有最低保障(以出资额为限),而对极端有利事态所获得收益没有最高限制,这种损益不对等分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股东具有强烈的动机去从事那些尽管成功机会甚微但一旦成功将获利颇丰的投资活动;如果投资成功,债务人将收益可观,如果投资失败,债权人将承担大部分损失,其结果是财富从债权人手中转移给了股东,而风险却转移给了债权人,这个问题表面上是法律层次,其实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因素。所以,债权人有着强烈的动机去了解公司关于重大项目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三、基于公司治理的债权人财务风险管理
1.强化股权和债权的共同治理。债权人由于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一些重大的经营决策对债权人会产生潜在损失时,债权人即使知晓也无法控制。让债权人以所有者的身份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通过对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证企业与各方财务关系的协调。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的相互补充,对防止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除法定介入方式(如重整制度、破产制度)外,还有约定参与方式,包括信贷契约、人事结合、重大决策时的债权人会议,甚至可以允许债权人进人董事会。公司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公司的财务决策进行审查。值得一提的是,要通过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来提高公司的 科学 决策水平,减少决策失误,进而提高企业的绩效。因为,债权人财务风险归根结底来源于公司的经营风险的转移,公司经营风险的存在与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是相伴而生的,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是规避债权人财务风险的根本措施。
2.加强财务信息披露。由于债权人倾向于充分可靠的财务信息以正确评价投资的收益和风险,他们希望财务信息越全面越详细越好。通过监督企业合同契约的执行情况,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权力,使债权人的监督合法化、制度化、公司必须给予密切配合。债权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定期进行实地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借入资金的使用等各方面的详细信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借款合同契约规定的相关条款,尤其是限制性条款。同时,规范和完善企业信息的披露制度,以满足债权人对相关信息的需求。
3. 金融 产品创新。随着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市场参与者的角色性质出现大规模集合,债权和股权性质越来越变得模糊不清。金融机构持股现象的出现,机构投资者的崛起及关联投资的盛行,期权激励以及虚拟公司股权的流行,无不昭示着公司治理的变化趋势,公司的债权人并不是传统的单纯的债权人,它有着复杂的复合的性质,有着强烈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和要求。因此,金融产品创新对于弥补 目前 的债权人治理缺陷有着很好的替代作用。
最新资讯
-
08-17 1
-
02-12 0
-
11-22 1
-
08-29 1
-
05-15 1
-
09-0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