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两份遗嘱均无效 法院按法定继承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5 22:09:15


  母亲去世,起诉争遗产。女儿出示了一份视频证据,儿子出示了一份遗嘱,,最终两人各分得一半遗产。

  姐弟俩各执一词

  都说遗产应归自己

  滕某和丈夫刘某有两个孩子,长女刘丽(化名)和儿子刘刚(化名)。滕某的丈夫在2010年10月去世,滕某在2015年4月去世。

  滕某夫妇生前承租使用权住房一套。2015年1月,刘丽和刘刚都通过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对这套房屋的所有继承权。当日,滕某与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取得该房屋产权。之后刘丽和刘刚代表滕某与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征收滕某的这套房屋并支付滕某货币安置款296364.56元。

  现因该房屋动迁,滕某应获得拆迁补偿款296364.56元,这笔拆迁补偿款属于滕某的遗产。对于这笔遗产如何处置,刘丽和刘刚产生了纠纷。

  诉讼中,刘刚提交了母亲在2010年6月留有的一份遗嘱,写着“刘某及滕某养老送终(入院看病)的一切费用由儿子刘刚全部负责。在这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儿子刘刚先期全部支付,当父母百年后,刘某、滕某名下房产×市×区×栋×号作为偿还(如所发生费用不够由儿子刘刚全部承担,如有剩余由儿子刘刚来全部继承)”。

  另一边,刘丽提交了视频一份,滕某在视频中说“我叫滕某,今儿我立遗嘱,我的房子动迁了,姑娘侍候我,一把屎一把尿,钱、房子全部给她”。

  录音录像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

,刘丽提供的视频虽可以看出是滕某在陈述遗嘱,但刘丽未能证明该影像是在何时何地录制,录制人为遗产继承人即遗产受益人,且录音录像现场无其他见证人。以录音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应当有两名及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以及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证明。该录音录像遗嘱缺乏有效形式要件。。

  关于刘刚提供的书面遗嘱,因滕某在立遗嘱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无权处分该房屋,故而无效。

  据此,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滕某留有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滕某留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96364.56元,由刘丽继承148182.28元,由刘刚继承148182.28元。

  判决后,刘丽不服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有效遗嘱形式有五种:

  一、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原标题:儿女争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