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欠条要账难 债权人无奈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12 20:30:15


  手持欠条要账难 债权人

  手里拿着欠条原件,可就是拿不到钱。。日前,。

  包工头张某于2009年4月在为本市农村某业主新建房屋时,购买的水泥行条由于发生质量问题断裂,供货方老王到现场查看后同意赔偿并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张某水泥行条质量赔偿金5000元整,8号前付清。可欠条出具后却迟迟不予兑现,忍无可忍的张某愤而诉讼,要求老王赔偿其质量赔偿金五千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老王却辩称,欠条是事实,但赔偿款已经付清,付给了张某的合伙人杨某。

,老王是为张某出具的欠条,其应该按照欠条载明的权利人履行给付义务。现其辩称钱给了张某的合伙人杨某,但没有将欠条收回销毁,也没有提供杨某的收条以冲抵债务,更无法证明杨某与张某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而张某对其辩称内容给予否认,,故老王仍然应该履行偿还义务。至于杨某是否收过其钱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寻合理途径解决。据此,,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经过释法明理,最终调解老王偿还张某质量赔偿金3000元整,于2010年7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