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31 04:00:15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债权人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之相对人乃至债务人行为之受益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均有影响。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具有复杂性。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非无效的行为。在债权人以诉讼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前,债务人所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受私法自治原则的保护。但是,债权人利用法律所设计的撤销权,对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予以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之效力溯及地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

  债务人免除第三人债务的,视为债务自始末消灭;承担债务的,视为债务自始末发生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债权未让与;转移财产的,视为财产自始末转移。

  (二)对相对人(受益人)的效力设定负担的,视为负担自始

  债务人的行为之相对人(受益人),因为债务人的行为所取得之财产或者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行为相对人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失去法律上的依据,对债务人自应承担返还财产或利益的义务。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被撤销后,相对人(受益人)对债务人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赔偿。

  具体言之,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应当向债务人返还其所取得之现存利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受让人知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应当将受领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处分财产而受让人不知其有害于债权的,但在取得财产后知其事实,受让人自其知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时,与恶意受让人负同样的返还责任。受让人因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入亦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对撤销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其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债务人的全部债权的一般担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其请求保全的债权限度内,在债务人怠于受领返还的财产或利益时,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代为受领返还,但不得以其受领的返还,清偿自己的债权。但是,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受领返还并以之清偿债权的,不在此限。

  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因为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的行为,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才诉诸撤销权的行使,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成为债权入行使撤销权而支出费用的原因,债务人对此应当负有偿还的责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拍卖费用、鉴定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或利益的保管费用、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属于事实问题,,予以决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是,该费用应当如何支付给债权人,我国民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非为债权人个人的利益,而是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利益,因此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优先于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偿还。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则债务人应当首先以其责任财产清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此为原则。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务人应当自其接受的返还中,首先清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费用。受让人返还财产或利益而债务人怠于接受返还的,债权人依照债权人代位权接受返还,其有权就接受返还的财产或利益中优先清偿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再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当如何负担?有学者认为,撤销权人应当有权请求其他债权人偿还。撤销权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但是考虑到:(1)关于行使撤销权的费用,法律并没有规定全体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负担能力之外,应当承担共同分担之责任;(2)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费用,已经体现全体债权人共同承担费用之精神;(3)若债务人不能清偿行使撤销权的费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反而增加其他债权人的负担,不符合债的保全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当由撤销权人自行承担。

  (四)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撤销权的行使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果。因撤销权的行使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人仅得以其债权的顺位,公平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在有多个债权人时,各债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诉讼为之。撤销权诉讼的判决,对于未行使撤销权的其他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有学者认为,撤销之诉的既判力,应当及于未行使撤销权的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败诉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行为再行诉讼,否则造成一事二理。

  笔者认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但诉讼的主体以符合撤销权成立要件的债权人为限,,仅对诉讼当事人具有既判力,而不能及于诉讼以外的其他人,因此,撤销之诉的既判力,不能及于未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所具有的既判力,有效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取得债务人财产的受益人;但对于未行使撤销权的其他债权人,不发生约束力,若撤销权人提起的诉讼败诉,不妨碍其他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再行提起诉讼。